索  引  号: GSD0132/2019-04197 生成日期: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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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市医保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9-08-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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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

  现对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7号建议提出的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目前,我市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城镇职工主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进行保障。

  (一)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白银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市政办发〔2016〕68号)规定,我市城镇职工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3%、90% 、87%,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为8万元。同时,为保障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待遇,将恶性肿瘤等21种疾病纳入我市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对参保职工符合认定标准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78%的比例进行报销,不同病种实行不同的最高限额。但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超出疾病范围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二)大病医疗保险。根据《白银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办发〔2015〕34号)规定,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进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再次报销,自付部分0-2万元(含2万元),报销比例65%;2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80%。在市、县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相应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年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有效保障了我市城镇职工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需求,切实减轻了参保职工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的结余和大病保险筹资水平,逐步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联 系 人:魏子智

  联系电话:0943-8287399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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