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0MB1543066N/2025-172687 | 生成日期: | 2025-10-27 |
| 文 号: | 关键字: | 配送,药品,企业,医疗,机构 | |
| 所属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关于征求《白银市药品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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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融媒
发布时间:2025-10-2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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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工作,提高药品配送能力,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负担,保障我市医疗机构药品稳定供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白银市药品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反馈意见请于2025年10月26日(星期日)前报送市医保局。 联 系 人:李彦维 联系电话:0943-8258863 邮 箱:yanwei_25@qq.com 附件:《白银市药品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3日 白银市药品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工作,提高药品配送能力,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负担,保障我市医疗机构药品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21〕5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经办服务指南(1.0版)》规定和全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有挂网药品(不含疫苗,下同)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在我市涉及药品配送相关责任方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应明确所选配送企业的药品配送区域,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 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配送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提供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配送时限严格按照配送协议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市、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药品货款结算管理,确保药品正常供应和货款及时结算。在我市开展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前,对于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和限时结算货款要求,医疗机构与中选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拨付预付周转金,医疗机构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开展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后,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药品配送企业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要求,简化备案程序,在市级备案的情况下,取消药品配送企业市级和县级区域划分。各县区医保部门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政策,不得招标遴选、不得指定或限定区域、不得拒绝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非集中带量购采药品由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需求,在全市具有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中选择确定。所有药品配送企业须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对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采取“一票制”配送的,市、县(区)医保部门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大力支持,积极与企业签订配送协议,及时做好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具有药品配送资质的经营企业,须通过甘肃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经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复核通过公示后,可开展药品配送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配送企业备案材料: (一)配送承诺书(附件1); (二)白银市药品配送企业备案表(附件2); (三)药品配送企业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配送协议》 (配送品种较多的,签订一份总协议,详细配送药品名单附后)的复印件。 第八条 所有已纳入我市的药品配送企业及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配送企业,须在本《通知》印发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白银市医保部门备案。带量采购药品新增配送企业在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向白银市医保部门备案。 第九条 药品配送企业所配送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信息须与平台挂网药品信息一致,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公立医疗机构须对配送产品的相关资质和信息文件进行查验。 第三章 配送关系确立 第十条 经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从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定一家配送企业发起三方购销协议,5个工作日内,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须在平台完成协议签订,逾期未签的,视为未履约。纳入配送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医保局负责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三方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管理。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在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资料,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复核通过公示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白银市医保局提交变更申请。配送企业已注销或暂停配送工作的,及时向白 银市医保局报备。 第四章 配送企业考核 第十三条 配送企业考核周期为半年,每年1月、7月前10个工作日由市医保部门按照有关考核指标要求汇总数据,对配送企业配送的所有产品的配送覆盖率、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配送率、购销协议签订率、订单完成率和综合配送及时率进行评分统计,得出配送企业综合得分与排名,并将考核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同时,推送至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考核实行量化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配送覆盖率、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配送率、购销协议签订率、订单完成率和综合配送及时率得分分别为20分、18分、35分、10分、15分、2分。按照各项考核指标乘以相应分值得到配送企业综合得分。在综合得分基础上,将医疗机构投诉率作为扣分项纳入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具体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配送覆盖率: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配送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的实际供应情况,同时是反映配送企业配送能力的重要指标。 配送覆盖率=实际配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数/配送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数×100% 2.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反映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对配送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覆盖情况,反映配送企业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能力。 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实际配送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数/配送区域内所有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数×100% 3.配送率: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通过平台采购药品的实际供应情况。是药品配送供应保障的关键指标。 配送率=已入库订单总金额/订单总金额×100% 4.购销协议签订率:反映医疗机构发起药品购销合同5个工作日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同签订情况。该指标关系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是否具备良好信誉及相应的配送能力。 协议签订率=医疗机构发起药品购销协议5日内有效签订的协议数量/医疗机构发起的购销协议数量×100% 5.订单完成率:反映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药品在我市的实际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是所完成的“合格配送订单”数量与所接收到的采购订单明细数量总和的比值。药品采购订单中“已收货(入库)数量”占“采购数量”80%(含)以上的为“合格配送订单”。 订单完成率=合格配送订单数量/下达订单总数×100% 6.综合配送及时率: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药品配送的能力,是对配送时效的考核。 综合配送及时率=48小时内入库订单数量/采购订单总数×100% 第十六条 市医保局开设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投诉电话(附件3)。各级医疗机构可对药品配送过程中存在的不按采购需求配送药品、不能按协议履行配送义务、伴随服务不到位等情况进行电话投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积极配合核查投诉事项,对投诉有效的纳入药品配送企业考核。投诉数量实行合并计数,即不区分医疗机构投诉问题涉及药品自身质量或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问题,均累计计数。投诉率大于10%的,扣除综合得分5分,每增加10%,加扣5分,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率=投诉该企业3次以上医疗机构数量/该企业服务的医疗机构之和 第十七条 综合得分(100分)= 配送覆盖率×20分+基层医疗机构覆盖率×18分+配送率×35分+协议签订率×10分+订单完成率×15分+综合配送及时率×2分-医疗机构投诉率扣分。 第十八条 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85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效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举报投诉,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及短缺药品信息监测,配合查处因医疗机构造成的企业订单配送合格率低、配送率低的原因。将医疗机构按期回款纳入绩效考核。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有关企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处理。药品监管部门加大药品质量问题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条 被公示为不合格企业的应在1个月内进行有效整改并向市医保局提交书面盖章整改报告。年度2个考核周期均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配送企业,暂停配送资格1年。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结合配送企业考核结果优先选择考核评分靠前的配送企业。对选择考评得分不合格的配送企业已建立购销协议的单位,加大配送监管力度,必要时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药品供应责任人意识,对配送不到位的药品承担主要责任,在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前,应认真核查配送企业资质、全面了解企业配送能力和信誉度,确保药品配送覆盖率和配送时效。 第二十三条 配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联合相关部门通过约谈、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示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1.配送假冒、劣质药品的或因所供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药品配送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3.在白银市药品配送企业资质审核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配送资格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医保部门出台药品配送管理新的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医疗保障局、白银市卫生健康委、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配送承诺书 (经营企业名称)正式承诺: 如果本企业在白银市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取得配送资格,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 配送,及时对网上订单进行响应和处理,保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把采购的药品送达指定地点。 在配送过程中,我们承诺遵守白银市关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有关监管规定,如不能及时配送药物,将接受有关处罚措施如警告、记不良记录、取消配送资格、纳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与白银市的药品配送服务。 特此承诺。 经营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白银市药品配送企业备案表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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