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452X/2023-00016 生成日期: 2023-06-12
文       号: 关键字: 医疗,美容,机构,医师,卫生
所属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3-06-1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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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医政函〔2023〕192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提升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医疗美容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执业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对申请开设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证书或核准医疗美容科目,医疗美容科目应当核准至二级科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证书或核准医疗美容科目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加强医疗美容项目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

(一)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的相关分级要求,结合本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诊疗科目、人员及设备设施配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医疗机构可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由甘肃省医学会医学美学与美容外科分会核准后,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医疗美容项目备案所需材料及核准凭证样本见附件1)。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二)医疗美容从业人员核定及备案管理

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按照《甘肃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见附件2),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登记核定专业,并加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中原注册信息不变。已在外省完成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仍需在我省进行备案(备案所需材料见附件3)。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主诊医师应按照本人备案的主诊医师专业类别以及该类别所对应的医疗美容项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专业类别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同时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三、提升医疗美容行业服务质量

(一)发挥省级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作用。省级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各市州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承担全省医疗美容技术指导、医疗美容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等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各市州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医疗质量评估数据,促进医务人员安全开展医疗美容操作,定期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二)市州成立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市州级医疗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质量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区域内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承担辖区内医疗美容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并负责收集、分析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医疗质量评估数据,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质量控制中心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质量控制中心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并通过函告、通报及约谈等方式责成医疗美容机构对存在的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提升我省医疗美容机构医疗质量,消除医疗质量隐患。

(四)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要加强医疗美容服务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整形病历书写等医疗质量核心制度,所有从业医护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鼓励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服务对象参加医疗意外保险,保障医疗安全和防范医患纠纷。

四、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督管理

(一)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校验或变更登记相关诊疗科目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核验主诊医师配备、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和实施等相关情况。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主诊医师的医疗美容项目应不予登记或予以注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执法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凡不符合我省主诊医师条件、仍违规上报主诊医师备案的,或超出主诊医师专业类别开展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以及在未取得医疗美容服务资质的场所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对医疗机构、医师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三)医师在医疗美容科以外的其他科室开展与本人执业范围相关的诊疗活动,不纳入医疗美容执业管理范畴,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尽快核查辖区内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设置情况,对照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重新梳理机构医疗美容科目设置,明确相应二级诊疗科目。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医疗美容科二级诊疗科目,对本医疗机构内相关执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估,对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进行清理,并按前款规定将主诊医师和医疗美容项目情况补报备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在2023年7月底前完成上述事项的重新核准和补报备案工作。2023年8月1日后,主诊医师和医疗美容项目相关信息应实时备案。

联系人: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陈建红  0931-4818089

甘肃省医疗美容质控中心   张鲜英  13919768470

邮箱:zhangxydoctor@163.com

甘肃省医疗美容项目备案提交材料.docx
甘肃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提交材料.docx
甘肃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docx
甘肃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docx
医师个人承诺书(样本).docx
执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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