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0/2023-00002 | 生成日期: | 2023-10-20 |
文 号: | 关键字: | 医院,会计师,管理,财务,工作 | |
所属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白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白银市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3-10-2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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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国卫财务发〔2017〕31号)、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2018〕221号)要求,结合白银市工作实际,白银市卫生健康委、白银市财政局制定了《白银市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属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于2024年1月底前完成医院总会计师选拔聘任。
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白银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白银市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健全公立医院运营管理体系,加强公立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监督,规范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甘肃省医院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会计师”),是全面负责医院经济管理工作,参与医院各项经营决策活动的相当于副院级领导的管理人员。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公立医院法定代表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白银市市属三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选拔聘任总会计师。其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总会计师聘任 第四条 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具有担当精神。 (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含55岁),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三)专业能力及工作年限要达到以下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财经类学历,熟悉财经法规,精通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税法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不少于15年,并担任过经济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职务3年以上; 3.具有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非营利性组织主管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具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工作经历,熟悉了解医疗卫生行业运行情况同时具有财务会计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聘任。具备财经类高级专业以上技术职务资格,并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考核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为总会计师。 第五条 总会计师由医院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聘任,医院和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期3年,期满后可根据考核结果续聘或解聘。已聘任总会计师的医院,不再安排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分管副职。 第六条 公立医院聘任的总会计师不核编、不定行政级别。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总会计师公开选拔前,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总会计师基本工资和社保待遇按照医院同级岗位水平执行,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医院副院级管理人员平均水平,具体标准由医院与拟聘人员协商谈判确定。公立医院应当制定总会计师岗位绩效管理办法,依据平时考核结果兑现绩效薪酬。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违反法律法规、且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分; (二)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 (三)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负主要或直接责任; (四)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总会计师职责 第九条 总会计师在医院院长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医院的经济管理(包括财会、预算、审计、资产、价格、采购、收费等)工作,参与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总会计师负责健全本医院运营管理体系,加强医院经济管理工作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 (一)健全财经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医院运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管理制度等; (二)加强财务管理,负责本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筹资管理、资本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三)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四)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医院院长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领导责任。 (五)强化经济分析和运营管理,研究并督促医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增收节支、提高效益、防范风险;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清产核资,提高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 (七)加强内部审计,组织落实审计意见,监督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医院的运营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资产运营等重大事项发挥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 (一)参与医院战略规划、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二)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三)参与新业务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究、服务价格、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制定。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应当主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针对监督检查反馈的问题,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总会计师应当每年向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白银市财政局报告本医院上年度财经管理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活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控机制、审计监督等工作。遇有重大经济事项可“一事一报”,并有权直接报告。 第四章 总会计师权限 第十四条 组织医院财务、经管、价格、审计、基建、医保、招标、物资、信息等各职能部门,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参与医院的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医院经济事项决策。具体包括: (一)参与拟定医院年度运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二)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三)对医院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医院预算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投融资计划、物资采购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 (五)对医院重大决策、财经法规、内部控制、经济事项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经济事项联签审批制度。医院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大额资金使用,经医院相关会议决策后,相关票据、文件材料由总会计师与医院院长联合签署。未经总会计师签字,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对医院有可能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的财经行为,总会计师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及时报告院长,提请医院相关会议研究。对会议研究后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总会计师有权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行业规范,直接向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情况严重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 (二)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的事项; (三)违反组织章程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 (四)违反单位决策程序的事项; (五)其他可能导致单位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事项。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与医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总会计师聘任的依据,考核结果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岗前培训、岗位继续教育制度,建立总会计师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师在聘任期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一)单位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二)卫生健康、财政及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单位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 (三)单位因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健全医院运营管理体系、强化经济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组织经济核算、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医院或者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医院或者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五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免予追究总会计师的责任: (一)在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中,总会计师独立发表不同意见,但未被采纳; (二)对医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总会计师及时向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总会计师应当参与而未获准参与单位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第二十六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聘用总会计师,或者聘用的总会计师不符合任职条件,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二)未向总会计师授予必要管理权限,导致不能有效履行职责; (三)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或者对其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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