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19/2019-00240 生成日期: 2019-12-08
文       号: 关键字: 关于《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人大立法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
所属机构: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人大立法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9-1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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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人大立法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

关于《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人大立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已列入2019年的人大立法计划,市政府已发文成立《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经多方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已多次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按照《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和《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工作流程,法规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前,需征求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意见,请你单位就《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通知

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10月29日

《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主要不同意见

经我局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征集不同意见,共有7个部门提出10条不同意见,分别如下:

1.景泰县交通运输局意见:建议对《方案》第5页第十五条进行修改,修改为县交通运输部门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县公安交警部门制定永泰城址交通管理方案。

2.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意见:请将第7页,"第二十八条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不明确,但县住建局为全域无垃圾、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否妥当,请考虑采纳。

3.景泰县消防大队意见:根据《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消防安全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一)确定各有关部门,寺滩镇人民政府、永泰城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二)建立完善专兼职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

(三)严格确保对消防设施管理,确定消防车通道,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保持防火间距;

(四)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格危险品管理;

(五)严格对举办大型活动的管理;

(六)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七)切实开展消防灭火、疏散演练;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景泰县卫生健康局意见:建议将"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改为"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景泰分局"。

5.景泰县应急管理局意见:(1)第四页"寺滩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寺滩乡人民政府";(2)第十三条第一行"消防主管部门"建议改为"县消防救援大队",因为县消防救援大队能够提出较专业方案。

6.景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2012年12月,国家四部局已将永泰村列为中国传统村落名单,建议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增加"中国传统村落"表述。

7.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建议:(1)建议将第九条"建设通信……供热和污水处理等设施"改为"建设通信……供热、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等设施",(2)建议将第十七条"永泰城址内宾馆、民宿、农家乐、食堂等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排污管道和油烟能净化设施设备"改为"永泰城址内宾馆、民宿、农家乐、食堂产生的污水需经管网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范处置,餐饮油烟等应当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3)建议将第十九条"应当逐级上报文物部门审批"修改为"应当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审批"。

白银市司法局关于对《永泰城址保护管理

办法(送审稿)》的审查意见

市政府:

白银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供的相关立法资料和当前永泰城址管理和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对《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了修改,形成送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稿)》,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总则修改情况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永泰城址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即对制定依据进行详细列明。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凡在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永泰中国传统村落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泰城址的义务,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删除了《管理办法送审稿》中的"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公民的检举和控告权利属于宪法上的政治权利,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予以贯彻落实,《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在法律属性上为地方性法规,从部门法上可以分类为行政法,其作用是为市政府和景泰县政府对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直接法律依据,因此,不宜在总则中抽象的规定此类政治权利。

二、第二章修改情况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永泰城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保护范围即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因此,从管理办法的整体法律概念的统一上讲,将保护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较为妥当。

(二)将第八条相关名称予以统一,《管理办法送审稿》第八条内出现了四个地理名称,分别为"永泰城址""永泰城内""永泰城址内""古城区",其中"永泰城内""永泰城址内""古城区"三个保护区域为同一区域,实际指的是保护范围,故用保护范围代替"永泰城内""永泰城址内""古城区"。同时,对本管理办法相应的地理名称进行了修改。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燃放烟花爆竹",即删除"大规模", 《管理办法送审稿》规定的"大规模燃放烟花爆竹",可以解释为非大规模燃放烟花爆竹为管理办法允许的行为,同时,"大规模"语义模糊,在执法过程中难以把握,同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属于绝对禁止燃放区,即"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修改后,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内绝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如下:"第十九条 永泰城址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对象的修缮、保养,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应为文物保护上的"修缮、保养"行为,建议使用"修缮、保养"替代"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保养与爆破、挖掘等作业的性质明显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对修缮、保养行为与爆破、挖掘等作业行为规定不同的监管单位和监管程序,所以,对该两类行为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分别规定。

三、第三章修改情况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合理引导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内及周围城镇居民在永泰城址内居住,共同参与古城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展示地方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展现地方特色民俗文化。"《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当地居民在永泰城址内居住",考虑到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内的居民生活设施还不完善,容纳的居民人数有效,当前阶段,政府不应该鼓励当地居民在永泰城址内居住,而应该合理引导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内及周围城镇居民在永泰城址内居住,同时将居民范围限定在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内及周围城镇的居民。

四、第五章修改情况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永泰古城景区文物保护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第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项规定的由景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的较为完善,没有制定新的行政处罚措施。

五、其他修改情况

在《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稿)》前增加了目录内容;《管理办法送审稿》出现的"永泰城址保护管理机构"、"景泰县文物保护工作站"、"景泰县永泰古城景区文物保护服务中心"等三个机构名称,该三个机构实为一家机构,即景泰县文物保护工作站,该机构的成立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对其法律地位和职能有相关规定,其他名称目前还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在管理办法中,用景泰县文物保护工作站取代所有"永泰城址保护管理机构"、 "景泰县永泰古城景区文物保护服务中心"。

白银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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