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19/2019-01527 | 生成日期: | 2019-05-09 |
文 号: | 关键字: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所属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信息来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9-05-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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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广旅发)文罚字〔2019〕第F-000005号 当事人:白银云渡网咖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620402MA72LM2N7K 法定代表人:张馨文 住所:甘肃省白银市中心街170栋1层 2019年05月01日22时00分,接到举报称白银云渡网咖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正在接纳一名未成年人上网,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韩沛东(22040000010)、张晓龙(22040000011)当即赶到现场,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白银云渡网咖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进行检查,举报人魏万鸿现场举报自己的孩子在吃过饭后来到网吧上网,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名未成年人在白银云渡网咖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上网的现场照片和身份信息,并通过监控视频进行现场指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市文广旅发)文检(勘)字〔2019〕第C-00017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三份。 3、现场照片两张,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一份,监护人身份信息一份。 4、白银云渡网咖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网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白银云渡网咖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综上所述,白银云渡网咖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该予以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甘肃白银工农路支行(账号:6200162040105150015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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