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27/2020-02376 | 生成日期: | 2020-07-15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统计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统计局 |
统计法律法规解读 | |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07-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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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法》是一部规范政府统计调查活动的基本法律,是政府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本依据。《统计法》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50条,分为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将《统计法》进一步具体化,充实完善了有关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了《统计法》的顺利实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内容有: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二)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三)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领导干部、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26个不得”的统计法律底线。 (一)《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领导干部的“6个不得”,即: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二)《统计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统计人员的“7个不得”,即: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统计资料的调查;不得组织实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三)《统计法》第七条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即: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11个不得”,即: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除统计执法依据以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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