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18 09:38

来源: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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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期: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至正月十五(元宵节)以外的所有时间均为禁止燃放期。

二、下列地点和区域在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军事设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园广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架空线路安全保护区;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学校、医院及敬(养)老机构所在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区;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综合管廊;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三、下列地点和区域划定为禁燃区域:北至建设西路至冶金路(诚信大道-康乐街),东至康乐街至东山路至崇文路至银光路(冶金路-国道109线),南至国道109线(银光路-诚信大道),西至诚信大道(国道109线-建设西路)划定为禁燃区域。具体见附图。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或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未获准焰火燃放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营造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良好环境。

八、投诉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白银分局:5938310

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8227782

区应急管理局:8249595

区城市管理局:8222577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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