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41XD/2023-137323 生成日期: 2023-01-12
文       号: 市商发[2023]2号 关键字: 安全,生产,企业,约谈,检查
所属机构: 市商务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01-12 09:45
浏览次数:

各县区商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电商中心、贸促会,商贸流通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商务系统和商贸流通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白银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白银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2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使全市商务系统认真履行“三管三必须”安全职责,加强安全监管,消除问题隐患,促进全市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二、检查的范围: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企业,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及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

四、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商贸流通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形成通报材料,及时反馈被检查县区商务局和相关企业。

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要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形成记录备查。应当强化配合,协同联合检查,互通信息线索,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取得实效。
    七、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八、对安全事故隐患突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经常落实不好的商贸流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确保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九、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市商贸流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商务系统安全监管责任和商贸流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为有效遏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商务系统和商贸流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落实整改措施,彻底解决风险隐患,而组织的督促和约见谈话。

三、约谈对象:

安全事故隐患突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经常落实不好的商贸流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四、约谈的主要内容:商贸流通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和承诺。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五、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三)被约谈商贸流通有关企业应在5日内按约谈要求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六、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按照问题隐患严重程度,对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