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MB167623XM/2024-168553 生成日期: 2024-11-13
文       号: 关键字: 环境,生态,检测,公司,进行
所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白银融媒
发布时间:2024-11-1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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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公布

2024年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作用,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严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进一步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市生态环境局梳理选定了2024年机动车检测造假、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领域3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参考借鉴。

一、白银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6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对白银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2024年1月以来部分车辆检测全过程视频监控和机油温度数据曲线图,该公司对3台车辆检测时,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且其中2台车辆检测过程中机油温度数据均低于80℃;对1台车辆检测时,右侧排气筒中无采样探头插入;对3台车辆使用双怠速法检修尾气检测,与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简易工况法不一致,以上7台车辆均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查,上述7台车辆收取违法所得共计92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0元,并处罚款10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尾气检测,并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关口,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是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内容。本案中,通过现场检查、视频核查、调查询问相结合对证据进行全面收集,精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倒逼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利于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规范发展,助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向好。

二、白银某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8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对白银某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3月12日,该公司对化工废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COD分析仪使用500mg/L标液进行了三次核查,核查结果分别为384.448mg/L、381.636mg/L、377.678mg/L,误差分别为-23.11%、-23.67%、-24.46%,均超出标准规定的±15%的误差范围;3月12日17时41分该公司关闭标液核查功能,3月12日至3月14日在线设施运维台账无运维记录,3月15日运维台账记录显示“2024.3.12—15日标样核查数据异常,经现场检查发现是因标样核查电磁阀故障所致,清理维修后恢复正常”,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2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案件启示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是法定责任,本案中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未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立足服务,寓教于罚,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现场对主要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就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讲解,重点对企业应履行法律义务和需承担责任开展普法、释法工作,使企业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守法意识。

三、甘肃某药业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东大沟水质异常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属地乡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排查溯源。经查,2024年5月,甘肃某药业公司联系贾某处理该公司生产废水,贾某指使司机马某驾驶槽罐车(槽罐容积28方)将废水处理站5号池内废水装入罐车,拉运倾倒在109线桥北100米处东大沟内,后又将约3吨洗罐废水倾倒在东大沟内。经甘肃省白银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东大沟水质开展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813毫克每升。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水处理站5号池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366毫克每升,硝基苯类为53.9毫克每升,苯胺类为1.92毫克每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罚款60.9的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建议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王某,贾某、马某等处以行政拘留。同时,该案已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正在按程序推进相关事宜。

案件启示

该案件查处过程中,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程度降低了环境影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联合调查取证,打破了原有“先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后移交公安处理”的思维定势,提升了办案效率,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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