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13/2021-00211 生成日期: 2021-01-06
文       号: 关键字: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白银市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程序》的通知
所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白银市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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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白银市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排污单位:
现将《白银市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6日
白银市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审核流程,提高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属于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核发机关
  按照管理名录规定,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其中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管工作;属于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各县区分局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管工作;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打印回执留存。
  三、申报程序
  涉密项目及涉密单位应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下载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线下填报完成后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上注册并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 10 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网上填报完成后,重点管理企业需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限为5个工作日。简化管理企业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通过平台向核发部门提交审核。
  四、审核程序
  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以上资料后,环评科按照管理名录要求,对属于市级核发且资料齐全的转局相关科室(部门)进行审核会签。各相关科室(部门)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等开展网上审核、会签等工作。
  (一)审核网址
  http://10.100.248.18:8080/permit/login.jsp
  (二)职责分工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具体审核“企业填报信息”页“相关附件”表中有关附件是否齐全、“申请前信息公开反馈及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审核排污单位是否纳入核发范围、是否属于市级核发、申报内容是否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以及“审批信息”页中“基本信息审核”的审核许可等。
  大气环境科:具体审核“企业填报信息”页中“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相关附件”表中“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及“审批信息”页中“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审核”的审核许可等。
  水生态环境科:具体审核“企业填报信息”页中“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相关附件”表中“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提供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排放去向等材料”、“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及“审批信息”页中“水污染物排放信息审核”的审核许可等。
  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核与辐射监管科:具体审核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中“固体废物来源”、“固体废物种类”、“固体废物类别”等固体废物管理相关内容。
  生态环境管理和监测科:主要负责审核排污单位是否符合依法设立的生态保护红线和其所处的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主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环境影响特别敏感区域的规定要求;审核“企业填报信息”页中“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相关附件”表中“监测点位示意图”、“自行监测相关材料”及“审批信息”页中“自行监测要求”的审核许可等。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审核“企业填报信息”页中“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帐记录要求”,“相关附件”表中“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及“审批信息”页中“执行(守法)报告要求”、“信息公开要求”、“环境管理台帐记录要求”的审核许可等。并负责市级核发排污许可证后期的执行监管等工作。
  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要负责审核企业基本信息及对相关科室(部门)审核内容进行技术复核。适情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现场核查工作,2日内提交现场核查报告。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管理工作。
  对2015年1月1日后审批的项目,各参与审核科室(部门)要审核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各科室(部门)依法依规需对排污单位提出的其他管理要求可以在“审批信息”表中“其他控制管理要求及许可内容”中明细。网上审核会签工作需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
  五、证书发放
  对通过网上审核许可同意发证的排污企业,由环评科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并在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后生成、打印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及时通知排污单位领取。
  六、其他说明
  (一)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县(区)分局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辖区申报管理流程,也可参照此程序办理。
  (二)在审核会签时对存疑需到现场核查的各科室(部门),可组织联合检查组前往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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