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09/2017-02073 | 生成日期: | 2017-12-17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司法局 |
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1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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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国家认监委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一)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二)对已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级质监部门资质认定。 (三)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本通知,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四)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省级资质认定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二)申请人的设立或注册地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三)申请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相关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满足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要求的场地; (五)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配置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需的仪器设备; (六)按照国家质检总局163号令、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6〕33号、国认实[2015]50号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规定,建立和能够保持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及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并有效运行;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司法鉴定机构申报资质认定应提交资料 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省级资质认定应向省政府政务大厅省质监局窗口提出资质认定取证申请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省司法厅出具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省级资质认定推荐表》;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式3份); (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各1套;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五)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 四、职责分工 (一)省司法厅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组织申报推荐,督促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时限通过资质认定。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资质认定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到期未延续登记的,省司法厅不予推荐申报。 (二)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的申请受理、技术评审、行政审批、证后监管。对已经取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同时取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其能力范围内不再重新进行资质认定。 (三)各市(州)司法局要会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协调引导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做好取证申报、监管等相关工作。 (四)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未按期取得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出具相关数据报告的,按有关规定有权对其做出处罚。 (五)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省司法厅、省质监局的统一部署,积极筹备,编制质量体系文件等,按时提出申请。 五、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把握重点,科学指导,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不走过场、务求实效的共同推进资质认定工作。一要坚持评价标准,确保资质认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平稳推进;三要坚持与行政管理相衔接,确保取得实效;四要加强宣传引导,适时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在具体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或省质监局。 省司法厅联系人:刘 炳 联系电话:0931-8815471 省质监局联系人:姚同泉 联系电话:0931-841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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