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09/2017-02084 生成日期: 20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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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市司法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司法局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1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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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6〕51号),大力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遵循法治建设工作规律,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二)坚持分类实施。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三)坚持统筹推进。注重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关系,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

三、主要目标

2017年起,全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2019年底前,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中国特色体系。

四、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

1.积极推进市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团队。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内部要优先培养发展公职律师,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外聘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为同级党委、政府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2.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单独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市县级党委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单独配备法律顾问或联合聘请法学专家、律师组成2-3人法律顾问团队履行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单独或联合聘请法律顾问。

3.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①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②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③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④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

⑤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⑥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⑦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5.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③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④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⑤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6.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聘任机关应与其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并向其发放聘书。

7.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的权利: ①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②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③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④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8、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的义务:

①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②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③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④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⑤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9.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和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0.市县区所属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都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实施意见关于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的规定办理。

11.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12.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1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①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②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③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出具专业意见;

④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⑤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⑥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⑦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1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15.从2017年起各级党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应当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公司律师应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职责,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16.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向市司法局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17.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19.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事务,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但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等因素给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适度的岗位津贴。

2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享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照以上第18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22.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23.市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监督、行业自律等工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加入所在市的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培训、以案释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机制

24.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内部有法律事务部门的,该部门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由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5.市县(区)党委工作部门如果成立法律顾问团为多部门开展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由党委办公室承担。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26.党政机关要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①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②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要有《法律顾问日志》予以记载。

27.国有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①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②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8.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要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完成所属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本方案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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