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MB1971693M/2022-00008 生成日期: 2022-09-02
文       号: 关键字: 当事人,行为,有限公司,食品,市场
所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信息来源:白银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2-09-0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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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的大案要案。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现将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白银瑞祥文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5月19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银瑞祥文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厅摆放的娃娃机内34个“冰墩墩毛绒玩具”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造型高度相似,且印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毛绒玩具”34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白银区老妙春堂保健服务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16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银区老妙春堂保健服务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悬挂“妙手回春、药到病除”、“手法精湛、药到病除”、“医术高明、药到病除”等内容的锦旗26面,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银乐铭眼镜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号的商品案

2021年9月29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银乐铭眼镜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销售的框架眼镜/隐形眼镜、二合一多功能清洗器标注的专利号:201020661329X已终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专利商品2盒,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甘肃泽辉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9日、5月6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收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甘肃泽辉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陇源泽辉牌五粮香醋、陇源泽辉牌麦麸香醋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陇源泽辉牌五粮香醋60瓶、陇源泽辉牌麦麸香醋120瓶,共获取货款8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白银区口留香手工馒头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2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白银区口留香手工馒头店加工销售的花卷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生产上述批次花卷时使用了进货渠道不明的姜黄粉(采购时未索证索票,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加工的花卷检出柠檬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甘肃平川黑驴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案

2021年5月24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甘肃平川黑驴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筷子)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9日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的餐饮具(筷子)再次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白银靖远兴旺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6月1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对靖远兴旺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种白酒共计32瓶(货值总计43008元)。当事人现场未出示任何购销凭证,且无法说明购进渠道。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及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2瓶,“五粮液1618”16瓶,“国窖1573”12瓶,剑南春2瓶予以没收,并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处以罚款125000元。

案例八:甘肃倚通东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案

2021年11月22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甘肃倚通东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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