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母婴用品售假冒 依法处理促赔偿
【案情简介】
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靖远县某母婴店消费160元购买的某奶瓶及奶嘴,扫描外包装防伪码查询均为假冒商品,希望依法查处并退赔费用。
【处理结果】
收到转办单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该产品经商标权利人辨别,确认消费者购买的奶瓶及奶嘴产品为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商品。经执法人员依法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商家退货并赔偿投诉人500元。同时,将该违法线索移交靖远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
【案例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仔细甄别商家资质,保留好购买凭证。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商家沟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销售假冒奶瓶及奶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商家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例二:
“再来一瓶”兑换难 市场监管帮维权
【案情简介】
投诉人在白银区某店购买了一瓶碳酸饮料,到家打开发现瓶盖上有再来一瓶的字样,于是立即去该店兑换,该店商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兑换,遂投诉至12315平台。
【处理结果】
经核实,因消费者到店兑换奖品时,商家负责人不在现场,雇员说等负责人在时兑换,因此发生争议,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协调兑换。相关办理情况已电话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在这个案例中,该店通过批发商购进饮料并售卖,因此被视为经营者。作为经营者,该店有义务按照商品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能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案例三:
精准识别虚假举报 维护商家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举报人称会宁县某医疗馆在抖音团购宣传中存在违规行为。该商家声称其提供的服务具有舒经活络功效,根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的是非医疗服务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舒筋活络有一定的医疗属性,商家这种宣传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或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希望贵部门对该商家的上述行为进行核查处理。烦请办案人员让商家与我联系,我的个人信息无需对商家保密。同时,我也希望贵局能在法定时间内向我反馈相关查案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便我能够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处理结果】
经现场调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如下:1.该养生馆经营范围为非医疗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健康教育等,如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方案,提供规范的中医特色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的规定,可以向服务对象介绍相关中医养生保健知识。2.对于理疗项目艾灸宣称具有舒筋活络的作用,不属于医疗用语,该理疗项目中并无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存在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无涉及疾病治疗功效的宣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5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未提出异议。
【案例评析】
该案例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商家合法权益与规范市场秩序之间的精准平衡。首先,从法律适用角度看,监管部门严格依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舒筋活络”等表述进行专业判定,明确其属于中医养生保健知识范畴而非医疗用语,避免了机械执法对合法经营行为的误伤。其次,在处理程序上,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核查、证据比对等环节形成完整证据链,既保障了举报人的知情权,又通过电话反馈及时消解了潜在争议。这种“查实-研判-反馈”的全流程管理,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监管温度。更重要的是,该案例为同类中医养生机构提供了合规指引:在非医疗领域宣传时,应严格区分保健知识与医疗行为的界限,避免使用可能引发误解的表述,同时要完整保留服务内容说明、功效依据等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既遏制了虚假宣传乱象,又为合法经营者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严查未明码标价行为
【案情简介】
投诉人在靖远县某宾馆接受住宿服务,商家未明码标价收取100元房卡费,投诉人认为收费不合理,要求商家给出合理解释并尽快处理。
【处理结果】
经核查,该宾馆在大堂醒目位置对房间价目表进行公示,但未发现房卡押金公示情况。针对该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要求商家立即整改并退还消费者支付的房卡押金。商家对处理结果无异议,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退还房卡押金1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提醒消费者入住前请确认收费标准,未公示价格谨慎消费。警惕隐形收费及不合理付费。
案例五:
木门破损误安装 行政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投诉人反映其2025年7月在景泰县某工贸公司购买木门并签订合同(微信转账),多次询问商家均告知已到货,但商家一直未供货,遂投诉至全国12315平台要求商家尽快供货,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商家前期按要求在厂家(成都)已完成木门定制,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发现有三张木门破损,返厂进行维修而延误时间。投诉人因工作需要要求尽快装门,与商家协商后,自己通过货拉拉将货物(木门)运输至景泰,并自行安装到位。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调解,商家同意赔偿3000元,从消费者未结货款中抵扣,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商家因物流管控、告知及售后处置不当直接导致投诉人额外产生货拉拉运输费、自行安装费等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商家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次调解高效化解纠纷,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减轻了商家负面影响。
案例六:
销售无中文标识产品 美容店被依法处罚
【案情简介】
举报人反映其在会宁县某美容美体店购买的产品,发现其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成分及使用说明等关键信息。
【处理结果】
经现场调查,该店确存在销售外包装盒无中文标识、未标注能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未标注能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其他商家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其规范经营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七:
鞋子质量有问题 消保调解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消费者在平川区某店购买一双劳保休闲鞋,近期穿着时出现断底问题,现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处理结果】
经执法人员核实,投诉人所述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向商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进行调解,商家同意投诉人退货退款的诉求。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商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商家处理问题不及时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其原因在于商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了解较少。此案中,工作人员依法调解消费纠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通过普法提高了商家法律意识。
案例八:
未获证生产食品 依法处罚保安全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3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2025年10月27日,在会宁县某商铺,购买一款辣椒酱,希望可以确认该产品是否为该店铺所生产的产品。
【处理结果】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店铺存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证及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食品的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及《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会宁县该商店的违法行为集中体现了食品小作坊在合规经营方面的常见疏漏。其一,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证即从事食品生产,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准入制度,导致生产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管约束,无法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与规范性;其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健康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该案例警示广大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主动办理相关资质证明,规范产品标识与生产流程;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留意查看产品的生产资质与标识信息,发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渠道维权,共同构建安全、有序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九:
送水人员离职 消费者损失谁买单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消费者投诉其2023年9月6日在平川区某水业公司购买了100张水卡,目前已使用十余张,因原送水人员离职,该公司拒绝继续送水且不退余额,诉求职能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经核实,投诉人购买的700元水卡由已离职人员收取未上交公司。了解事件后执法人员立即同商家沟通,送水人员给投诉人出售水卡时还在公司任职,其给投诉人出具的电子发票上销售方为水业公司,他的离职不应中断已形成的消费事实(即送水服务)。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最终同意继续给投诉人送水,直至水卡用完。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秉公处理,及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赢得了消费者的好评。
案例十:
拒绝“反向抹零” 依法维护公平交易
【案例简介】
2025年11月17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5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理。
【案例评析】
“反向抹零”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移动支付时代,经营者完全可以做到分毫不差“精准扣款”,如遇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老人请尽量“让利”给消费者,“反向抹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希望广大经营者明码标价,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