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景泰县某餐饮单位监督检查时,现场抽取部分食品予以核查进货查验情况,该餐饮单位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29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改正情况进行回头看,现场抽取部分食品予以核查,该餐饮单位现场仍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
案例警示:食品进货查验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防线,也是法律明确要求遵守的行为。切不可敷衍整改、心存侥幸,务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记录食品来源,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