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5-06-26 15:53

来源:市局执法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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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巩固铁拳行动整治成果,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案

2025年1月14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广告违法线索的函》,反映辖区内某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藜麦链接商品详情内容中含有医疗用语广告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的链接商品藜麦中有:“食疗价值(时尚健康食品),具有均衡补充营养,增强机体机能,修复体质、调节免疫和内分泌、提高机体应激能力、预防疾病、抗癌、减肥、辅助治疗等功效,适于所有群体食用”等内容。该广告内容是当事人通过在某网站充值219元成为会员后,搜索复制粘贴制作而成。检查现场当事人当场下架相关商品并删除广告内容,截至检查时,该商品无售卖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438元的行政处罚。  

二、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果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靖远某水果店销往靖远某超市的柿饼2025年3月2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样送检,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后发现,苯甲酸及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日落黄、胭脂红等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5年1月19日从兰州市榆中县某经营部购进了上述柿饼5件共199斤,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1194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手抓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案

2025年4月9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在某手抓店库房门口铁架上悬挂有完整羊胴体1只,该羊胴体上无检疫验讫印章或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也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只羊胴体的进货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经查,该羊胴体是当事人2025年4月9日早上从农户家购买的活羊,其在农户家附近宰杀后拉到店内,检查时还未进行加工、出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羊胴体1只,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烧烤店虚假标注菜品名称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1月21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某外卖平台购买的某烧烤店“香辣烤牛肉小把串”和“烤泡椒牛肉串”,售卖的是假牛肉。经查,当事人在店内拍摄肉串图片,花费312元经广告部编辑后,又自行添加了“香辣烤牛肉小把串”和“烤泡椒牛肉串”等字样后,从2024年10月份在某外卖平台上发布信息开始销售“香辣烤牛肉小把串”和“烤泡椒牛肉串”,实际以上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袋上面的名称为“风味汼肉串”和“泡椒肉串”,其配料表显示主要成分是鸭肉及其他调味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23.20元的行政处罚。

五、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3月6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的一份面条,收到货后发现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检查核实,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摆放2箱某品牌长寿面,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中医食疗:(1)养胃;(2)增强免疫力;(3)改善贫血;(4)易于消化吸收,可以大大减少肠胃疾病的发生”等内容。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20日共生产上述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面条共10箱,每箱2.5公斤,共25公斤。通过某电商平台售出7箱,个人自用1箱,销售收入共计3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4月1日,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超市购进的6桶某品牌酒无生产日期。经执法人员检查核实,该超市内存放某品牌的高粱酒、玉米酒、小米酒各2桶白酒,共6桶,均无生产日期。经查,以上6桶白酒是当事人2025年3月25日购进,截至检查时无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5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平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6桶白酒,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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