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0 16:12

来源:市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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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县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2023年12月27日,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信息,核查发现:2019年6月24日,某县某医药公司从安徽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入批号为20180105的龟甲胶2盒(125g/盒),购进价格298元/盒,售出159g,售价5.782元/g,剩余的91g于2023年1月15日按报损处理,但仍摆放在中药饮片合格区。2023年12月24日,该店把已报损的龟甲胶误当成批号20210127的龟甲胶销售给投诉人,共销售91克,售价5.782元/克,销售金额526.20元,获违法所得526.20元。并导致龟甲胶账物不相符。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该药店:没收违法所得526.2元,并处5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汪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购进销售药品案

汪某于2023年3月25日以自己家人用药为由,委托某县某药业有限公司代为购买甲巯咪唑片100盒。该药业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通过网络药品交易平台“壹号药城”,从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了甲巯咪唑片100盒。药品以快递方式到货后,未进入会宁县某药业有限公司,以购进价格转给汪某,汪某直接在快递点提货,并送至某县某中医诊所,获得违法所得2900元。汪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汪某: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并处1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某县某中医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案

某县某中医诊所在未核实汪某的身份、未核实并留存供货单位的资质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未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未查验并留存随货同行单、购进票据的情况下,2023年3月28日从汪某处购进默克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C10010711的甲巯咪唑片100盒,并通过微信转账向汪某支付药款2900元。截至检查时该诊所已使用33盒,使用价格33元/盒,货值金额3300元,获违法所得1089元。该中医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该诊所: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甲巯咪唑片67盒,没收违法所得1089元,并处3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某县某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某县某中医诊所购进、使用的默克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C10010711的甲巯咪唑片药品时发现:该批药品是汪某通过某县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店长购买的,店长未经公司知晓,私自利用某县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药品交易平台壹号药城,从四川某医药有限公司采购了批号为C10010711的甲巯咪唑片100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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