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出“铁拳”、办“铁案”,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促进经营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警示一批违法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
一、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白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3年11月,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对白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宣传彩页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项目周边社会资源丰富,政府大楼、人民广场、汽车西站、大中小学幼教、商场酒店分布稠密,都在您10分钟步程之内”、“中西医结合医院位于住宅项目的北面步行10分钟内”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苏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案
2023年8月,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白银某发电公司检查时发现,苏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在白银某发电有限公司场地内开展离线校验安全阀共计88台。经查,苏州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核准的安全阀离线校验场地为苏州,其在未经核准的校验场地内开展安全阀离线校验工作,违反了《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作为该公司检验检测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员,未严格履行其主管负责的工作职责,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负重要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0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某水产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对某水产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100盒“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确定该商品侵犯了“王守义”肖像及侵犯“十三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在明知不能索票索证和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从“拼多多平台”先后两次购进上述调味品各1箱(100盒/箱)进行销售,购进总金额457.5元,销售获利30.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侵犯“王守义十三香”注册商标专用权调味品100盒、没收违法所得30.5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某液化气供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1月,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检验报告显示,会宁县某液化气供应站销售的燃气软管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月先后从兰州购进上述该燃气软管21根、调压器20个。然后当事人以每根销售价14元销售燃气软管15根,以每个21元销售调压器12个,除去抽样(免费提供)后剩余燃气软管2根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个,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14元,当事人销售获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检验不合格的燃气软管2根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个,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1428元的行政处罚。
五、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景泰某幼儿园使用过期食品案
2024年3月,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景泰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操作间放置调料的柜子里发现厨邦特级味极鲜1瓶,该食品原料已超过标签标识的保质期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