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近日,靖远县乌兰镇市场监管所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培训及约谈。全镇61名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负责人参加了培训约谈。
培训约谈强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单位要不断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要进一步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各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应通过应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食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培训约谈强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从事零售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要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贮存条件,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培训约谈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要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要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