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06-12 16:51

来源:白银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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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精准发力,重点打击12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泰华联购物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4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泰华联购物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宁夏枸杞”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枸杞8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5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泰华联购物广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盒装枸杞在未取得“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宁夏枸杞”字样印制于外包装显著位置,侵犯了“宁夏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及品质不发生误解,使该地域特殊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以及生产者努力形成的商品特定品质能够得到保护和延续。

案例二: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广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月9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广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8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甘肃广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人工检验的外观检验时长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规定,“轮胎花纹”、“车辆外廓尺寸”项目未使用相关测量工具进行测量,遗漏“栏板高度”项目。经查,当事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人工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部分检验项目无记录、无判定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在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中具有一定影响,增强了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在履行检测职责中的守法意识,提高了检测机构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维护了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银区亚当夏娃保健品商店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2023年2月1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白银区亚当夏娃保健品商店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2022年10月24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对白银区亚当夏娃保健品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对该店经营的“一片大好”、“延時王”2种保健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通过该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食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了行业乱象,守住了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四: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顺安设备检验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案

2023年3月29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甘肃顺安设备检验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违法行为,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9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甘肃顺安设备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部分《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原始记录》中检验员和批准人未签字,校核未签字,日期记录空白。11月20日执法人员继续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抽取当事人出具的合格《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15份,发现上述报告所出具的相关数据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对白银区三辆货车所用的车载LNG气瓶进行了气瓶静态蒸发率项目的检测,其检测时间均未达到24小时,即出具合格《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2022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出具的15份合格《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中的静态蒸发率检测记录都是当事人气瓶检验站同一台静态蒸发率测试仪同一进气端口的24h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失实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针对特种设备检验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当事人作为气瓶检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好保证气瓶安全性能的责任,其所检验的LNG气瓶,属于公交车使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要求重点监管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为严重。本案的查处,对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及其行业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作为白银市首例对特种设备检验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将对以后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日常监管及执法稽查办案起到较好的指导及借鉴意义。

案例五: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联恒电梯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3年1月4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兰州联恒电梯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2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会宁县某小区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电梯的维保单位是兰州联恒电梯有限公司,1部正常使用的电梯维保记录中,季度维保缺少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编码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紧急电动运动等作业项目。经查,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电梯维保单位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维保工作,是切实减少电梯安全隐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提高电梯维护单位维护保养质量,提升在用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和告知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乘梯意识,是我们积极宣传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根本目的。

案例六: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马银宝美食城分店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卤牛肉案

2023年1月4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马银宝美食城分店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卤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马银宝美食城分店加工经营的卤牛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亚硝酸盐的卤牛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进一步警示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环节一定要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落实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规定,严格预防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案例七: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银永丰磷盐化工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案

2023年2月17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白银永丰磷盐化工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元,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白银永丰磷盐化工厂生产销售的“耘丰”牌颗粒状过磷酸钙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过磷酸钙》GB/T20413-2017标准。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过磷酸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化肥不但达不到施肥效果,还会板结土壤,污染环境,造成农作物减产,增加农民负担。市场监管部门将秉持为民解难排忧原则,对各种假冒伪劣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发现一批惩处一批、曝光一批,净化市场环境,引导企业和个人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八: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泰县老王鸡肉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羊肉案

2023年4月14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泰县老王鸡肉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羊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羊肉、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景泰县老王鸡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羊肉没有肉品检疫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也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16日从外地流动商贩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18.4千克,支付货款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未经检验的肉类,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办此类案件,引导食品经营者认识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食品的严重违法后果,全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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