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479M/2023-167681 | 生成日期: | 2023-01-30 |
文 号: | 关键字: | 种苗,种子,农业,备案,生产 | |
所属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宁夏某某种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销售番茄种苗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1-3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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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22年8月3日景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景泰县种子站移送的案件线索,称草窝滩镇八道泉村村民吴某某、肖某某等举报宁夏某某种苗有限公司销售质量有问题的番茄种苗。接到线索后,景泰县农业农村局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经查明:宁夏某某种苗有限公司2022在草窝滩镇八道泉村百花湾小学育苗基地育番茄种苗陆丰二号10亩,2022年4月10日开始点籽播种,5月10日未按规定备案出棚销售给周边农户。8月3日用种农户反映,所供番茄植株普遍感病,致使用种农户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以上违法事实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二、处罚情况宁夏某某种苗有限公司育种销售给草窝滩镇八道泉村村民的番茄种苗陆丰二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所管理的范畴。其未按规定备案销售番茄种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景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瓜菜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瓜菜种苗产业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现代农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新兴产业,为我市瓜菜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构筑起了坚实的前端支撑。但是,现阶段瓜菜种苗在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监管缺位和安全漏洞等问题,如瓜菜种苗生产标准缺失、经营未备案等,严重影响了瓜菜生产安全和品牌建设,同时给农业生产、农民群众造成了很大损失。该案是我市查办的第一个种苗未备案的案件,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瓜菜种苗监管和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对提高瓜菜生产安全、瓜菜种苗产业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瓜菜种苗产业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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