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479M/2022-00001 | 生成日期: | 2022-05-09 |
文 号: | 关键字: | 种子,农业,备案,经营,当事人 | |
所属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白银市白银区郝某某经营未备案玉米种子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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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6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子(豫玉22号、大丰30、大丰14、华农887、先玉1321),在白银区农业农村局未备案。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执法照片5张,提取复印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将涉案5种玉米种子豫玉22号共14袋、大丰30共16袋、大丰14共10袋、华农887共20袋、先玉132共15袋就地保存于该经营部。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依法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现场调取了该经营部种子进货票据、种子销货台账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材料现场签字确认。 经查明,该经营部负责人郝某某2021年3月从靖远县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以每袋18元的价格购进豫玉22号玉米种子25袋,截止4月6日,以每袋25元的价格销售了11袋,库存14袋;2021年3月郝某某从靖远县某某综合服务部以每袋60元的价格购进大丰30玉米种子20袋,截止4月6日,以每袋70元的价格销售了4袋,库存16袋;2021年3月从靖远县某某综合服务部以每袋60元的价格购进大丰14玉米种子10袋,截止4月6日,未销售出去,库存10袋;2021年3月该经营部负责人郝某某从靖远某某种子经销部以每袋65元的价格购进华农887玉米种子20袋,截止4月6日,未销售出去,库存20袋;2021年3月郝某某从靖远某某种子经销部以每袋110元的价格购进先玉1321玉米种子20袋,截止4月6日,以每袋110元的价格销售了5袋(进销货价一样,销售返利),库存15袋,其所销售玉米种子均未在白银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级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该经营部负责任人郝某某在执法人员发现销售的玉米种子未备案后,于4月15日在白银区农业农村局对玉米种子豫玉22号、大丰30、大丰14、华农887备案,6月8日在白银区农业农村局对玉米种子先玉1321备案。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玉米种子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一)主体认定准确。该案主体是我市白银区某农资门经营门店,该门店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体认定准确,避免了主体认定不准确而产生错案问题。 (二)自由裁量适当。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当事人积极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将所销售的玉米种子向白银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处罚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准确。 (三)及时固定证据。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及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随后对门市部负责人李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涉案玉米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调取了种子进货票据、种子销货台账等相关证据材料给予现场签字确认,收集、提取和规定充足而合法、有效的证据。 (四)规范种子市场。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之一,种子是农业科学的芯片,粮食生产的源头,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本案是一起销售未备案玉米种子的典型案例,对销售未备案种子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了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积极开展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有利于规范种子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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