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479M/2025-167792 | 生成日期: | 2025-02-18 |
文 号: | 关键字: | 乳,奶,生鲜,生产,质量 | |
所属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关于进一步规范散养奶畜管理工作保障生 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2-1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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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函〔2025〕22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散养奶畜管理工作保障生 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兽医总站、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散养奶畜养殖户生产销售的生鲜乳 质量安全,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县区散养奶畜养殖管理及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现就有 关工作如下: 一、加强奶畜养殖服务管理 ( 一)建立管理档案。各县区要摸清辖区内散养奶畜养 殖情况,不遗漏建立管理档案。 ( 二)加强免疫监测。各县区要做好散养奶畜的小反刍 兽疫和口蹄疫的强制免疫工作。持续加强奶畜人畜共患病监 测,重点是散养奶畜 “两病”全覆盖监测,发现染疫奶畜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 三)开展技术服务。市、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向 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奶畜养殖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各县区要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奶畜 养殖者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 一)确保饲养健康奶畜。奶畜养殖者要确保奶畜符合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 强制免疫。要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 二)确保按规饲养生产。奶畜养殖者要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乳及乳制品除外),不得添加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要及时清运、处理。 ( 三)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要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要在使用前后及时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 造成污染,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挤奶完成后,生鲜乳要储存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 0~4℃之间。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生产、贮存、销售的生鲜乳,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禁止添加任何物质。 ( 四)禁止出售下列生鲜乳。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 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 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 五)建立生产销售记录。鼓励奶畜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免疫档案、饲料和添加剂使用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产乳记录和生鲜乳销售记录。 ( 六)严格乳制品生产过程把控。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 完善并严格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加强原料、半成品检验检测把关,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制度落实,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散养奶畜服务管理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落细 工作职责,督促养殖户合法合规经营,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 二)强化宣传教育。农业农村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教育,规范生产销售行为,引导生鲜乳消费者科学选择卫生条件达标、质量合格的生鲜乳。 ( 三)打击违法行为。落实 “ 四个最严”要求,农业农 村、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严厉查处,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震慑。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总站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规范散养奶畜服务管理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2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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