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372A/2024-157544 | 生成日期: | 2024-03-25 |
文 号: | 市民发[2024]23号 | 关键字: | 救助,低收入,人口,困难,家庭 |
所属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白银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2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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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合理认定低收入人口 (一)明确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六类人群。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由县(区)民政部门分别按照《白银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白银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白银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认定。(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应急、乡村振兴、医保、残联部门配合)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按照《甘肃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相关规定认定。〔乡村振兴部门(若机构改革职能发生变化,由改革后的机构根据职能认定)牵头,教育、民政、住建、人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残联部门配合〕 其他低收入人口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优化低收入人口认定方式。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通过个人申请、主动发现、数据比对等多种方式发现和认定低收入人口。要畅通申报渠道,优化流程,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加强低收入人口识别认定工作衔接,对因经济条件好转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本人同意直接转入其他低收入人口认定。(民政部门牵头,教育、民政、住建、人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残联部门配合) 二、持续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三)更新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依托甘肃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系统,每月采集更新辖区内低收入人口数据信息并逐级上传,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数据比对、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乡村振兴部门要通过约定的信息共享方式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据汇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共享数据信息,并将低收入人口享受的专项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应急、乡村振兴、医保、残联部门配合) (四)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数据监测+入户核实”作用,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县(区)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实时进行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要依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工作力量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重点走访预警信息系统反馈家庭、未享受救助政策的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发现社会救助或专项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立即按规定程序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或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转交(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专项救助政策;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解决;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核查或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在信息管理平台上予以清除并终止救助。(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社、住建、卫生健康、应急、乡村振兴、医保、残联部门配合) 三、落实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五)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医保、残联部门配合) (六)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规定给予二次倾斜救助。在白银市内发生急危重伤病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乡村振兴、残联部门配合) 2.教育救助。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等政策。对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严格落实《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国家助学金分档发放、精准资助。(教育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配合) 3.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分类分档具体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住建部门牵头,民政、财政部门配合)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就业救助。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低收入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落实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劳务输转、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告知本人主动申请,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人社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配合) 5.受灾人员救助。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做好应急期救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以及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应急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配合) (七)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可采取直接救助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民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 (八)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深入推进“资金+物资+服务”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切实改善和提升其居住环境、个人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积极推进“阳光家园计划”和城镇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民政、残联部门牵头,财政、住建、卫生健康、乡村振兴、医保部门配合) (九)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本辖区救助政策给予取暖救助、殡葬费用减免等。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民政、残联部门牵头,财政、住建、人社部门配合) 四、强化贯彻落实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各项救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数据共享比对,做好教育、就业、住房、受灾人员、医疗等专项救助以及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残疾人救助帮扶等相关工作,合力推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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