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白银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7-02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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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发〔2020〕53号 各县区民政局,市级慈善组织,市红十字会: 现将《白银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民政局 2020年6月29日 白银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质条件 第一条 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三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六)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七)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八)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四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包括商场、车站以及小区等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和旧衣物回收箱等。 第二章 公开募捐 第六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七条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第八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通过慈善中国网(http://cishan.chinanpo.gov.cn)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第十条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款物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四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上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应当主动为其提供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及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要安排熟练掌握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操作流程的工作人员,及时在慈善中国网(http://cishan.chinanpo.gov.cn)和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包括款物来源、数量、去向和分配使用的原则、依据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基本信息中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及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款物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人负责、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政、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款物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捐赠物资的分配,在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出入库登记制度,按需发放,严防重复发放或物资积压,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坚持“快进快出,物走账清”的原则,做到数字准、情况明、底数清,严禁截留私分、优亲厚友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要采取审核协议、查验相关证明等方式,对捐赠款物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精准发放。不允许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六)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七)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白银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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