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372A/2026-172169 | 生成日期: | 2026-01-21 |
| 文 号: | 关键字: | 人员,能力,认定,生活,残疾人 | |
| 所属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 特困人员救助认定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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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1-2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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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要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 米以上地区的可降低至55周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二)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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