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3992/2024-172616 生成日期: 2024-02-13
文       号: 关键字: 储备,粮食,安全,管理,地方
所属机构: 市粮食和储备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粮食和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4-02-1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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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1月9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任何时候这根弦都不能松”。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甘肃作为粮食产+销平衡地区,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经过几十年发展,已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稳定区域粮食市场、维护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保障全省粮食储备安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性作用,用法规规章固化有效做法,夯实各方责任,确保粮食储备安全,是依法治粮管储的必然要求。
    (一)粮食储备立法,是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是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彻底改变我省粮食储备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亟需通过完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立法工作,推动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粮食储备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起草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的任务。同年,明确要求“各省级人大、政府按职责负责制定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法规规章,推进落实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202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中要求研究出台甘肃粮食储备管理法规规章,为依法加强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三)粮食储备立法,是适应区域粮食安全保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甘肃粮食产销处于动态紧平衡态势,省内口粮自给缺口大,对省外粮源的依赖性强,保障粮食安全始终是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随着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酿酒、饲料等转化用粮产业的不断发展,地方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安全的“压舱石”作用更加凸显。加快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立法,是提升粮食储备服务宏观调控和全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

    二、起草思路
    《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以“保障全省粮食储备安全”为立法宗旨,起草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构建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系为目标,推动政府储备与社会责任储备功能互补、高效协同,充分发挥粮食储备保安全、守底线的功能作用,为实现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起草工作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弥补了我省在粮食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将为我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确保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和保障。

    《办法》以中央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意见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律法规制度,总结吸收多年来我省地方政府储备计划、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和监督管理各环节成熟做法和安全管理经验,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广泛征求采纳各方面意见,对地方政府储备安全管理各环节工作及其创新的制度安排合理吸收、细化、深化、补充、延伸,形成规章条款,压紧压实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管监管责任和政府储备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储备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存储存在隐患等问题,调研中反映的地方政府储备管理政策执行有偏差、监督检查程序不规范、科学管粮管储难度大等问题,结合甘肃省情粮情和群众生活习惯,进一步规范了地方政府储备品种结构、成品粮油储备、社会责任储备、轮换架空期、网上公开竞价交易和有关法律责任等要求,对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明确规范,增强执行刚性约束,补齐了我省地方政府储备安全管理短板,对完善我省地方政府储备安全管理运行,加强地方政府储备安全管理,提升地方政府储备效能必将产生重要意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分为总则、储备计划、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八章49条。主要制度内容包括:
    (一)储备计划。针对我省地方政府储备供需相对平衡、总量规模偏低和地区饮食习惯等实际情况,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地方政府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建立适度规模成品粮油储备,解决了地方政府储备品种结构单一、规模调整滞后和部门责任不清的问题。主要包括:地方储备规模总量的确定、品种结构要求和总体布局原则,各级储备计划的下达,明确各级储备规模落实要求。

    (二)储存管理。针对我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滞后、存储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和科学管粮技术应用不够等实际情况,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优化了承储布局,规范了储备贷款和利息补贴管理,倡导绿色储粮,提升仓储物流设施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解决了地方政府储备管理职责不清、依据不足和管理不够科学的短板。主要包括:储备承储企业职责义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职责。明确承储企业应履行执行各项政策规定、日常管理、质量标准等规定的职责义务和限制性行为。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的贷款和补贴管理。
    (三)储备轮换。针对我省与粮食主产省地理位置较远、省内加工企业加工能力有限和区域粮食流通不够顺畅等实际情况,明确了地方政府储备轮换质量把控要求、分品种轮换周期和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等内容,规定了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解决了年度轮换压力不均衡、轮换质量不够高和轮换中有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主要包括:加强地方储备轮换制管理。明确地方政府储备轮换方式和时限,以及分品种轮换周期。确定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四)储备动用。针对我省地方政府储备动用中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承储企业之间和社会责任储备企业之间职责规定不够明确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地方储备动用原则和条件、动用层级和方式、紧急状态下储备动用的情形,以及储备动用恢复和合理补偿事项,解决了政府宏观调控制度空缺难题,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压实了各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确定地方储备动用原则和条件。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确定动用层级和方式。地方粮食储备按照县、市、省逐级动用,本级政府储备不足的可申请动用上级政府储备。
    (五)监督管理。针对我省粮食行执法监督检查职权不清、执法监管层次薄弱和相关责任处理不严等实际情况,明确了监督检查权责,规范了审计监督、信息化监管、信用监管、社会监督和责任处理的具体要求,解决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储备监督管理缺位、失位和责任处理不到位的问题,为更好地开展粮食储备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遵循。主要包括:明确监督检查职权和内容。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检查地方粮食储备收购、销售、轮换以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检查地方粮食储备收购、轮换、销售计划,动用指令、命令,以及有关财政和财务核算政策等执行情况;检验地方粮食储备质量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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