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2024-00003 生成日期: 2024-08-26
文       号: 关键字: 木,古树,保护,单位,古树名
所属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白银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起草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白银林草
发布时间:2024-08-2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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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自然界与人类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这一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市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共青团白银市委、市妇联、市气象局、市乡村振兴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本《办法》。

三、本《办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定义分类、立法依据、规划与经费、奖励机制、职责分工、管护责任、管护措施、管护经费、规划管理、移植管理、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责任追究等内容。其中:

《办法》前三条系总纲部分,主要介绍了古树名木的定义、办法起草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七条是主体部分,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市级各有关部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规定了县区人民政府在经费、普查、监测及挂牌保护方面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古树名木生长区域单位、个人的日常管护责任。三是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四是对工程选址、建设涉及古树名木时办理许可和古树名木移栽的审批程序做出了具体要求。五是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做了界定,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责任追究做了规定。六是对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古树后备资源提出了保护管理要求。

《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是附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办法》经12月1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

白银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及《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树龄500年以上为一级古树;

(二)树龄300-499年为二级古树;

(三)树龄100-299年为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名木按一级古树保护。包括下列树木:

(一)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种植的;

(二)国内外稀有或树种珍贵;

(三)树型奇特、罕见的;

(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

(五)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农村和城市(县、区的城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区林业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上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对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公园、广场、小游园、街头绿地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当地的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公共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五)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责任书。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须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抢救和复壮。抢救和复壮费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责任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米内埋设地下管线;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三)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四)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五)刻划、钉钉、拴绳挂物;

(六)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避让和采取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制订移植保护方案,须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规定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移植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及移植后3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违法行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公安部门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树龄在80年以上的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

2. 古树群调查表

3. 古树名木鉴定表

4. 古树名木清单

5. 古树分类株数统计表

6. 县区古树名木名录

附件1

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

县(区)                                   调查号:   第   号    

编号   号

树种:

中文名:

别名:

拉丁名:

位置

小地名:

树龄

真实树龄:   年

估测树龄:      年

树高

地围:    厘米

冠幅

平均  米

东西    米          

南北    米

立地条件

海拔     ;坡向:    ;坡度:     ;坡位:       

土壤名称:             

生长势

①旺盛;   ②一般;   ③较差;   ④濒死;   ⑤死亡

树木特殊     状况描述

权属

①国有;②集体;③个人;④其它

原挂牌号:

管护单位

保护现状   及建议

古          树                        历                史          传              说

调查者:             证明人:                 日期:         

附件2

古树群调查表

县(区)                                             调查号:     号          

地    点

主要树种

四至界限

面    积

古树株数

林分平均高度

林分平均胸围(地围)

平均树龄

郁闭度

海    拔

坡度

坡向

土壤名称

土层厚度

下    木

密度:零星

管护现状

人为经营活动情况

目的保护树种

管护单位

保护建议

备    注

调查者:                                           日期:

附件3

古树名木鉴定表

县(区)                                                         

标本采集记载

标本产地

乡(镇)          村

路(街)          号

调查号

采集人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标本部位        (打“√”表示)

原处理记载

鉴定否        (打“√”表示)

原鉴定

鉴定人

职称

日期

中文名

拉丁名

参考书

鉴定记录

鉴定结果

中文名

科属

拉丁名

鉴定摘要

鉴定人

职称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4

古树名木清单

县 (区)                                                        

序号

乡(镇)

树种

树龄

古树

名木

有无

标本

备注

名称

调查号

一级

二级

三级

001

是否已挂牌保护

002

古树群   株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010

011

012

013

014

015

016

017

018

019

020

注:根据《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对古树进行分级,相应级别用打√表示。

附件5

古树分类株数统计表

单位

合计

古树和名木

区域

位置

分布

备注 (死亡)

一级

二级

三级

名木

城市

农村

单位
庭院

个人
宅院

寺院

其它

散生

群状

备注:“其它”指路(街)旁(中心)、桥边、河边、村头宅地、荒野、农田等处生长的古树名木。

附件6

县(区)古树名木名录

编号

中文名

别名

拉丁名

树龄

树高

胸围   (地围)

冠幅

具体生长位置

管护单位(人)

备注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备注:树高、冠幅(平均值)计算单位米;胸围计算单位厘米;生长位置和管护单位要具体。

白银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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