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24/2017-02017 | 生成日期: | 2019-03-18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林业和草原局 |
甘肃省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信息来源:市林草局
发布时间:2019-03-18 00:00
浏览次数: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以及省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 林业补助项目当年评审通过但未安排补贴的,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可滚动至下一年度继续申请。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每年1月20日前,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项目立项指南,安排全省本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立项指南等,并负责相关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立项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安排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与每年2月20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省林业厅各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任务或计划、申请林业补助资金数额、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六条 省林业厅根据各市州(单位)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统筹研究提出全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数额,于3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商,于3月31日前联合向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七条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下达林业补助资金文件后,省林业厅要根据各市州(单位)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统筹研究和提出各市州(单位)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函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联合行文下达任务,并按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八条 林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九条 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在林业补助资金的使用中,各单位要分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三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补助对象是承担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苗圃等国有单位和集体、个人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管护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管护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保护、交通通讯补助、取暖补助以及管护公益林必须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开支。管护人员是指直接保护和管理公益林的护林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能超过护林人员总人数的8%。 (二)经济补偿费:是指集体、个人公益林因禁止商品性采伐等限制性措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 (三)造林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进行人工补植和造林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作业设计、苗木、整地、栽植、灌水、幼林管理等费用。 (四)抚育费:是指在公益林区域内,为促进林木健康生长,除国家一级公益林外的公益林采取森林抚育措施发生的费用,包括幼林抚育、抚育间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引洪灌水、因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及其他自然灾害受损严重林木的清理等作业发生的费用。 (五)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费:是指为预防和扑救公益林火灾而购置、维修扑火器具,以及确需开设防火隔离带、修建瞭望塔而开支的费用。 (六)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费:是指为预防与救治公益林有害生物而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费用。 (七)资源档案管理费:是指用于公益林资源调查、监测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器材等发生的费用。 (八)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用于为管护公益林而进行的管护站(点)、围栏、界桩、宣传牌、标志牌、管护区道路维护等建设费用。 (九)监督检查评价费: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和评价监测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偿补助资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补助标准。国有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补助标准按《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国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单位管护人员劳务、造林、抚育、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资源档案管理、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统一管护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和集体、个人的经济补偿。其中:劳务补助不得高于补偿补助标准的30%,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60%,其余部分可用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公益林进行补植补造、抚育、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资源档案管理等。 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承包经营到户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以及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管理费用,其中集体和个人经济补偿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90%。 市州(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二)公共管护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和评价监测等方面。 第十五条 公路与铁路通道绿化工程、环城绿化工程、主干河道两岸护堤林工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农)场(站)经营管理的各种不同行政隶属关系、不同权属的公益林补偿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兑现由以上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四章 林业补贴 第十七条 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是: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贴。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 1、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 1)补贴对象: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确定的我省8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张掖市龙渠国家青海云杉祁连圆柏良种基地,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沙坝国家落叶松云杉良种基地,庆阳市中湾林场国家油松良种基地,天水市清水县国家刺槐良种基地,徽县国家侧柏良种基地,武威市良种繁育中心国家杨树、樟子松良种基地,天水市麦积;码头苗圃国家杨树良种基地,瓜州县国家胡杨良种基地。 2)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2、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连续从事良种苗木生产五年以上,具有完成培育良种苗木任务必需的场地、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先进适用育苗技术等条件的国有育苗单位。 2)补贴标准:木本油料树种每株补贴0.5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补贴0.2元。 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在申报任务时要提供育苗技术、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连续经营良种苗木生产年限等证明材料。 (二)造林补贴。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与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包括退耕还林、天保、三北五期等重点工程)在地块上不能重复。 1、补贴内容: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造林直接补贴要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2、补贴标准:人工营造,乔木林、灌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它林木、竹林每亩补助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助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造林补贴总额的5%。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三)森林抚育补贴。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适当补贴。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1、补贴内容: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2、补贴标准: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其中间接支出不得大于补贴总额的5%,间接支出按照省级30%、市州(省级直属管理部门)30%、项目实施单位40%的比例集中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根据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成绩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湿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湿地集中分布的其它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保护意义及价值的湿地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1、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具体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退化湿地人工干预恢复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劳务费用等。 2、退耕还湿试点支出。主要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3、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主要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 4、湿地保护奖励支出。主要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 5、湿地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1、保护区自然资源本底调查、社会经济情况专项调查,以及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野外专项调查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贴。 2、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及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贴。 3、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救护所需的简易救护设施、药品器械、饲料、燃料费等支出的补贴。 4、与保护区保护、监测、管理等相关的设施维护,以及简易设施建设、小型设备购置费等支出的补贴。 5、保护区管理人员管理培训、业务人员技术培训所需的培训费,以及科普宣教等公众教育所需的印刷费等支出的补贴。 6、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围栏围网费用支出等。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贴支出。 1、补助对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施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组织管理单位。 2、补助范围: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以及省级项目管理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根据损失程度、防灾减灾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森林防火补贴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贴,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 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贴。 1、补贴对象:发生重大、危险性、检疫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各市(州)、县(市、区)、厅直有关单位森防站及林场、总场等单位。 2、使用范围: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费,购置药剂、药械、工具费,除害处理的人工费、燃油费,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防治示范区(点)建设费,防治技术培训费,病虫情调查费及试验研究经费等。 3、补贴标准:病害每亩补贴10元,食叶类害虫每亩补贴10元,蛀干类害虫每亩补贴15元,鼠(兔)害每亩补贴15元。 (三)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沙尘暴、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 1、补贴对象:因灾受损并承担林业生产救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2、补贴范围: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 3、具体支出内容:清理与恢复所需小型机械和工具(包括割灌机、枝丫收集打捆机、挖穴机、开沟犁等)、苗木、救灾物资(包括肥料、药剂、野生动物救护用食物等)的购置费、机械燃料费、人工费,因灾损毁的相关设施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第二十一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用于对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 1、补贴对象: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2、补贴范围: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 3、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上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 2)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通过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审定),符合当地生产实际,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 3)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具备筹措管理项目资金的能力。 4)所选项目应出自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库,符合当年省林业厅、财政厅发布的立项指南相关要求。 5)所选项目要紧密结合我省促进农民增收“六大行动”,有利于提高林业产业的科技含量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特色优势林果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林业贷款贴息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 1、贴息对象和范围: 1)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下经济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2)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3)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2、贴息率:对各市州、省级直属有关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依据当年预算贴息资金安排情况另行确定。地方财政可比照本实施细则,制定贴息政策和管理规定,所需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3、贴息期限: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1)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计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营造林贷款。 2)贴息补贴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业贷款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3、贴息项目计划申报与管理: 1)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 、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预算隶属关系,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2)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核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农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的真实性负责,并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林农和林业职工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补贴管理办法。 3)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省林业厅申报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并附各项目单位的贷款申请报告以及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并签章的上年度项目法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信用等级的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龙头企业提供有效的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贷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附有资质的相关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附《林业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省级直属单位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省直管县和省级直属单位申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4、贴息资金审核申报与拨付: 1)市州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上年度贴息补贴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贴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贴申请表,并附当年新增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银行结息单、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含余额项目)、企业承诺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省级直属单位的上述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银行结息单、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含余额项目)、企业承诺书等原始单据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并按贷款项目分别装订成册予以报送,原件经审查核实后退回各项目单位。 2)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的年度贴息补贴和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年度计划以及省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贴息补贴等有关情况,会同省林业厅审核确定贴息补贴,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级次下达拨付资金。 5、贷款及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各项目单位和农户个人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有关资料,切实加强对贷款项目和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2)市州财政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省级直属有关单位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及效益情况、贴息补贴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检查验收报告,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进度验收表》。 第五章 森林公安补助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补助是指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森林公安补助资金重点对县级森林公安机关、重点林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以及维稳任务重、经济困难地区的市州、县市区森林公安机关给予补助。按照政法经费保障要求,以及经费类别、标准和业务装备规划,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做好本级森林公安补助经费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下(含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重点林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省级财政部门可预留不超过中央森林公安资金10%,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民警教育培训、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直接支出(具体支出范围见附表1)。 (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按照本地区业务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森林公安机关 (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一级预算管理的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森林公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和本年度使用计划及附表(见附表2、3、4,含省直管县市)联合上报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直属各单位直接上报,省森林公安局对全省森林公安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31日之前会同省财政厅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二十八条 省森林公安局根据每年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的安排情况,结合各市州、县市区、省森林公安局直属各单位警力、财力状况、业务工作量、装备需求、森林资源等情况,以及上年度森林公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提出当年森林公安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森林公安局的建议方案,以及各市州、县市区、省森林公安局直属各单位警力、财力状况、业务工作量、装备需求、森林资源等因素,统筹考虑地方各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责任落实、森林公安执法能力建设、森林公安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审核分配森林公安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一级预算管理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立足森林公安能力建设与长远发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自2012年起,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市州、县市区森林公安业务装备规划。业务装备五年规划经市州审核汇总(含省直管县)后联合上报省森林公安局备案,省森林公安局直属各单位直接上报,省森林公安局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一条 森林公安补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第六章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 补助对象是纳入全省国有林场序列管理,实施国有林场改革的国有林场。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支出范围及优先级别: (一)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 (三)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奖励补助; (四)结余的补助资金,可用于缴纳国有林场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科技推广培训以及与改革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补助标准: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按照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下同)和林地面积两个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职工补助2万元,每亩林地补助1.15元。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涉及的国有林场职工人数,由各级林业部门会同编制、人事等部门共同核定;涉及的国有林场林地面积,以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为准。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和林地面积的核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负责,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份对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报请市州主管部门复查,市州组织复查后要于4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级核查。省林业厅各直属单位要将自查结果于3月底前报送厅机关分管处室。 第三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追回项目补助资金。追回的资金用于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要以促进项目区林业建设和规范使用补助资金为目标。评价指标要包括日常管理、保护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采用文案、访问、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下达补偿补助资金的调控依据。凡在省级核查中存在问题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单位,省林业厅商省财政厅调减下年度补助项目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用于军事管理区、省直其他单位的林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 月 日 起施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2013〕152号)、《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35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公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农〔2012〕93号)、《甘肃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95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