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15/2019-04055 生成日期: 2019-08-21
文       号: 关键字: 公路,工程,建设,补充,规定
所属机构: 市交通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的补充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发布时间:2019-08-2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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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公路交通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公路工程建设不仅需要提升公路质量、安全、环保,造价同样是公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控制公路工程建设投资是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更是保障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需要。

一、编制背景

公路工程现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及《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等造价依据分别于2007年和2011年发布使用至今,期间不断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的补充或调整,同时伴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以及降本增效的不断推进,原造价依据已难以满足公路建设投资控制的实际需要。因此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86号)颁布实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规则,同时保持与交通部造价编制原则一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本补充规定。

二、编制过程

《补充规定》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建议,在对全省公路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了充分调研,大量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公路管理单位(部门)、造价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并代表性的选择省内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开展测算验证及征求意见的工作。通过反复讨论修订,根据测算结果和相关意见进行分析及相应调整,于2019年5月中旬形成最终稿。

2019年5月28日,经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研究通过,于2019年5月29日发布执行。

三、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执行时间及要求、人工费、规费、税金。

(一)适用范围。本次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与部颁2018版编制办法保持一致,凡是省内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并且按照交通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的解读,2018新编办新定额同样适用于各种技术等级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执行时间及要求。本次补充规定为试行版,执行时间按发布时间2019年5月29日,以初步设计批复为界。

发布时间之前已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施工图预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一致,可沿用原办法及定额。发布时间之前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各阶段造价均应按照新编办及定额编制项目造价。

补充初步设计概算,方案、规模、线路未发生变化,仅对某一单项或第二、三部分费用进行补充的补充概算,按原办法及定额补充执行;方案、规模、线路均发生变化的补充概算,按新的编制办法及定额执行。

(三)人工费。本次补充规定我省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按103.41元/工日执行。

人工费在实行过程中根据人工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该人工单价仅作为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四)规费。《补充规定》中规费包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各项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按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规费仅作为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缴纳的标准。国家及我省对规费调整时,由省交通运输厅做出适时调整。

(五)税金。《补充规定》中税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现行税率计算,国家对税率做出调整时,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编制文件自行做出适时调整。

(六)其他费用。《补充规定》仅针对人工费及规费进行补充规定,其他未提及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专项费用等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取费标准暂按照部颁办法执行。

(七)其他事项。本《补充规定》执行后,原补充规定相应废止。本次补充规定为试行版,最终发行的补充规定将根据试行期间各方反馈意见及相关部门调研的结果最终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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