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3805/2023-140435 生成日期: 2022-10-11
文       号: 关键字: 项目,政府,实施,公司,代表
所属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机构: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出资人代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10-1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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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交通运输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公路 PPP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公路 PPP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深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 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公路 PPP项目。

本细则中“公路 PPP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政府出资人代表”、“项目公司”的含义,与《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定义一致。其中政府出资人代表,是指公路 PPP项目中经政府依法指定,代表政府出资、在项目公司持股的机构,原则上应为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交通类国有企业。

第三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当配合实施机构开展PPP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政府出资人代表可依据 PPP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及相关政策文件,对设立项目公司、投融资、工程建设、养护运营及移交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部分关键性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准备与采购工作

第四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当配合实施机构在项目准备阶段开展市场测试、编制 PPP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重点参与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项目公司设立与治理、资本金出资、工程建设、绩效评价、养护运营及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当配合实施机构在项目采购阶段编制 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重点参与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拟定等内容。

社会资本方评标工作结束后,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当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加实施机构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监管职责

第六条 实施机构与社会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后,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投资人按照招标文件及相关办法协商制定项目公司组建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送实施机构备案,并按照投资协议、PPP合同等约定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实施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 政府资金(包括以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及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等)落实后,全部拨付至政府出资人代表,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按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至项目公司,拨付前征得实施机构同意,并按要求合规使用资金。

第八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监督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和时间将认缴的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筹措资金足额存入项目公司专户,并按合同约定执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重点加强对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提供的资本金合规性、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以及其他与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监督。

第九条 设计审查单位、监理机构和中心试验室组建设置:

(一)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监理机构和中心试验室可由实施机构委托政府出资人代表直接招标,依法依规组建;也可由 PPP项目公司招标依法组建,具体组建方案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社会资本招标文件确定,在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中进行明确。

(二)政府出资人代表招标确定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监理机构和中心试验室后,项目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费用

由项目公司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三)监理机构应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代表项目公司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实施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安排专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与项目前期准备、采购等工作,详细掌握项目全过程实施特点,充分发挥其股权参与优势,统筹策划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当强化管理责任与企业担当,明确其派入项目公司主要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事项的监管责任,避免弱化、虚化监管事项。政府出资人代表在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充分行使对项目建设及项目公司的知情权,定期向实施机构提供有关项目实施的报告和信息,为实施机构及时了解项目情况、进行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当建立预案机制,落实对项目的常态化审查,有效防范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被损害;在决策重大事项之前,对所决策内容设置审核程序,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等管理手段,落实对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事项的履职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试行后开展准备工作的公路PPP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并将相关内容在实施方案、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出资人代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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