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202/2020-01145 | 生成日期: | 2020-04-16 |
文 号: | 市委办发〔2013〕6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经合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经济合作局 |
《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五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13〕6号) | |
信息来源:市经合局
发布时间:2020-04-16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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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人才是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面对日趋激烈的区域人才竞争,创新人才政策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引进一批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能够解决关键问题、带动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关键人才,对于推动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2年,市委人才办组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制定了《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试行)》、《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五个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与市内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各类人才;与我市企业合作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益显著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牵头,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以联席会议方式研究决定有关事宜。 第四条 评审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高层次创业人才。在有色冶金、装备制造、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较大市场潜力,能够创(领)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有望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 (二)高层次创新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能够发挥领军作用、突破关键性技术的高层次人才。 (三)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产业、旅游、金融服务、风险投资、资本运作、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熟悉国际规则,业界影响较大、业绩非常突出的高层次人才。 (四)高层次实用技术人才。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五)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其他行业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有突出贡献者不受年龄限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 (二)在国外、省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创业人才; (四)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职称、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实用人才; (五)参加过国外、国家级、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六)国外、省内外、科研院所担任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七)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骨干; (八)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管理等奖项获得者; (九)2008年以来引进的、在我市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在同行业认可度高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评审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市内各企业、科研院所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提出引进计划,由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制人才需求目录,通过省、市人才网站,省内外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二)申报。引进人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愿进行申报;各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汇总报送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确定初步人选名单。 (四)认定。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将初步确定的人选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认定的人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颁发《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申报、组织评审、资金管理、跟踪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500万元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及项目进行扶持资助,重点支持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是指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掌握或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对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具有重大影响,在我市开展成果转化或科技研发,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五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项目扶持主要分两类: (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与我市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经评审,可给予50-100万元转化扶持资金。 (二)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扶持:引进高层次人才依托我市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市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的项目,经评审,可给予20-30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六条 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省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和产业化潜力。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提出相关需求项目。 第八条 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第九条 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所创办或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完成在我市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经与市委人才办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我市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享受相关扶持资金。 第十条 申报白银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须填报《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具体评审以下指标: (一)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二)综合技术指标的水平、先进程度; (三)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四)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五)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以及对促进我市技术进步的作用等。 第十二条 受理。市科技局统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对推动我市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初审。市科技局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四条 函审。市科技局根据引进人才项目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7名同行优秀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4名)进行函审。函审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函审未达到半数专家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 (一)现场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方面领导及科研、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由市内外7名专家组成。 (二)现场评审围绕项目学术及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采取项目申报人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实地考察、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就项目水平、是否扶持、扶持额度等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章 报批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综合函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名单,报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将拟扶持的人才名单及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与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用人单位凭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分期拨付用人单位监管账户,首期拨付扶持资金额度的60%,其余视项目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县区和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扶持资金。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科技局签订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合同任务书,明确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扶持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技术合同任务的实施,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用人单位不准在扶持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编制创新创业人才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和扶持资金执行报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三条 各县区、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力度,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财税金融扶持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财政资助 第四条 市级财政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金3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鼓励支持引进人才单位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人才发展投入机制。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设立“白银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奖”,由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每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个引才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降低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门槛,对申请成立非公有制企业且技术相对成熟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3年内分期注入。凡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和成立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科技成果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第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符合条件后,可优先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九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白银购买商品住房时,市财政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20万元;享受5-15万元的生活补贴,分三年按照30%、30%、40%的比例予以发放。嫁接式企业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在与企业签署创业合同后,所服务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安家补贴。 第十条 海外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才携团队来白银创新创业的,其团队核心成员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白银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由落户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参照市场标准共同给予生活用住房的租房补贴,按月计算,一年一补。 第十一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由创业落户所在县区、开发区按企业所需提供一定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助。自行解决工作场所的,由企业落户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资助,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第十二条 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在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奖”形式,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新产品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与我市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发生费用在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五条 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贴。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成果、项目或产品在我市创业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创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创办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创办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创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经相关部门确认,企事业用人单位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九)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领军型创新人才、创业人才进境部分合理数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对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相关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十二)对引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1辆自用进口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三)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符合国家现行其它税收优惠政策的,均可享受。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十七条 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紧密结合,通过增加贴息、奖补和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银行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投放。 第十八条 制定科技创新创业重点支持项目目录及指引,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对接,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信贷投放。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商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各银行的创新业务在白银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创新,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 第二十条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源调研,有重点地在全市科技创新产业中选择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集中力量实施改制、辅导,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运用各类融资工具。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机制和服务机制,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层面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施住房保障的计划、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配合,各用人单位具体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和拨付。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租房、实物配置等工作。 第四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住房货币补贴、实物配置住房和奖励住房三种方式。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的,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置住房。住房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实物配置住房,包括单位周转房和园区建设的专家公寓。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满5年,且继续在我市工作的,享受政府奖励的15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终止享受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实物配置住房。 第五条 租房补贴。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以租住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面积为120平方米。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其工作所在地市场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租房补贴按月计算,年末一次发放。 第六条 购房补贴。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需在工作所在地购买商品房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第七条 实物配置住房。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免费享受单位周转房或园区建设的专家公寓一套。 第八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实物配置住房和奖励住房,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租房补贴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本人申请、《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劳动合同、房屋租赁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定申请人租房补贴资金,并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发放合同。租房补贴发放合同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购房补贴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将本人申请、《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劳动合同、购房证明、用人单位担保文件等相关资料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核定申请人购房补贴资金,并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将购房补贴拨入用人单位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 第十一条 实物配置住房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本人申请和《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等相关资料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核定申请人身份,确定配套住房,并通知用人单位。核定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享受奖励住房政策的,由用人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工作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为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和个人缴存额。 第十四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贷款购房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没有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第十五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两倍。 第十六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或享受实物配置住房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在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收回周转房或专家公寓。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包括租房补贴发放月数、金额,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商品房购买情况,周转房和专家公寓使用情况等。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组织人事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切实提供医疗保健、保险办理、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配偶安置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单位要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由引进单位按新进本单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发放补助金。 第四条 吸纳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鼓励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鼓励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七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无能力解决其配偶就业安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安置,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原属公务员(含参公单位)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的,可根据本人专长及单位编制情况安置,如单位满编,采取先进后出、自然减员等方法妥善解决,由所在单位向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务员用编调配申请,填写《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公务员调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愿意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本人条件和单位职位情况安置,如单位满编,采取设立特设岗位、先进后出、自然减员等办法妥善解决,由所在单位向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用编安置申请,填写《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事业单位安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愿意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按我市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三)愿意到我市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根据本人条件和单位编制情况安置,如单位满编,采取先进后出、自然减员等方法妥善解决,由所在单位向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填写《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配偶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勤岗位安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愿意到我市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填写《白银市职工流动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自主创业申请,填写《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创业申请表》,按程序审批后,可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六)其他未就业人员,根据本人原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意愿,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子女入学 第八条 市教育局负责帮助落实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相关事宜。 第九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内,按免试就近原则,由县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就读。 第十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类别相同的原则,结合本人意愿与实际情况,由市教育局负责安排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内普通高中入学,并免收择校费用。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和县区教育局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通知有关学校办理转(入)学手续,具体负责落实。申请转(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白银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证明; (四)转(入)学申请表; (五)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必须提供转出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非我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毕业后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可享有与我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另加10分投档录取。 第四章 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个性服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配备行政助理和生活保姆,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个性服务,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共享。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市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无偿使用相关单位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 第十六条 落户和出入境。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在我市任意地方选择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对需要办理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的,公安部门应按相关政策提供便利服务,并限定办结时日。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创新人才健康体检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分批次进行疗养休假。 第十八条 保险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第十九条 学术交流资助。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经申请可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短期进修、赴外进行短期考察或学术交流。每人每年限资助一次,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服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可免费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创业培训服务,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为其聘请创业导师、咨询顾问及科技助手,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文体服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在市内指定的公办文化体育场所享受贵宾服务,办理相关优惠文体活动贵宾消费卡。免费提供图书咨询、信息、阅读等服务及相关文博单位景点参观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其他便利服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需要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金融服务等事务,可按规定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便捷服务和费用减免。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相关优惠政策。除以上特定服务外,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我市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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