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07/2019-03678 | 生成日期: | 2019-01-21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公安局 |
关于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第87号建议的答复 |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1-2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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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永高,蒋永利,余鹏燕: 关注民意,保障民生,让城市更美丽,让生活更美好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近年来,白银市居民养犬数量逐年增多,引发诸多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养犬扰民问题突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有增多趋势,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犬的排泄物污染环境,弃养犬、流浪犬逐年增加,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犬类传播疾病,威胁市民身体健康。广大市民多次向市政府市长信箱、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养犬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噪音、粪便污染环境以及街面流浪犬现象。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回应市民的重大关切,2017年6月初,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市公安局牵头,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白银市的实际,制定《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相关程序,制定地方性《办法》。 经过前期调研论证、起草、民意调查、提请政府立项、向全市养犬管理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提请政府审查、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政府发布等程序。《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 一、调整对象。本《办法》主要对养犬人养犬条件,豢养犬只数量、种类,犬只的年度免疫、登记管理,养犬行为规范,禁养和限养区域,犬只留检处理,犬只经营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城区、各县区政府所在地养犬管理。农村犬只伤人案事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遵循的原则。《办法》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养犬管理,既要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又要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和犬只的生命权益,反映大多数人的意愿。二是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原则。随着市民养犬数量逐年增多,转变行政管理,要积极引导市民由无序养犬逐渐转变养犬方式,引导居民依法、文明、科学,以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和公共卫生和秩序为原则。三是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养犬管理原则。 四、管理主体。为了落实管理责任,《办法》明确建立由党委政府统领,公安、畜牧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卫计、财政、广电、教育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又通力协作,落实管理措施。 五、禁养、限养的区域。《办法》对城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学校及单位的集体宿舍等区域为犬只禁养区。城市的其它区域均为限养区域。 六、禁养的种类和数量。根据犬类中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危险性和全国其他城市犬类管理的经验,《办法》规定禁养犬只的品种,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确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年度免疫和登记管理制度。这是贯彻办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原则的两个基本制度。实施年度免疫和登记管理有效保障公众健康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八、养犬行为规范和承担法律责任。《办法》采用列举式对养犬人和犬类的行为规范以及养犬人承担法律责任作出详尽规范。 九、犬只留检处理和经营管理。犬只留检处理和经营管理是综合治理街面流浪犬、无主犬,犬只占道销售,犬只无序养殖、诊疗的治本之策。 关于治理流浪犬,办法规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犬只留检所。县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理犬只留检所,具体承担流浪、无主犬的捕捉、接收、饲养,没收的犬只的接收、饲养等工作,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留检所犬只传染病检验,并防止犬只繁殖。建立健全由县区政府建立犬只留检所,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捕捉管理、畜牧兽医部门检验病原、防止繁殖的流浪犬无主犬管理模式,彻底解决城市流浪犬无主犬蔓延增长的势头。 关于从事犬只养殖、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许可等手续,并接受工商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犬只交易场所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和方便交易的原则选址设定。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依法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并按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十、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养犬管理仅仅依靠公安、城管、畜牧兽医等几个职能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需要社会各个部门、各个阶层的通力协作,为了引导市民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养犬管理的公益宣传。 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社会各界广泛发动、深入宣传养犬管理《办法》,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兽医等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各个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管理办法。目前“依法、文明、科学”养犬行为深入人心,街面流浪犬大幅减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 白银市公安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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