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7949/2024-00017 生成日期: 2024-05-09
文       号: 关键字: 水价,农业,价格,方案,委
所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兴堡川电灌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编制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05-09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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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118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44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99号)要求,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我委已制定印发了《兴堡川电灌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编制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编制依据

《方案》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4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白银市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7〕144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99号)、《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甘发改规范〔2018〕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

二、编制过程

根据安排,我委于2023年12月启动规划《方案》工作,《方案》编制主要经历3个阶段。

调查研究阶段。我委于2024年1月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群众承受能力调查。3月走访了线下农户12家,同时采用问卷星平台,进行线上调研,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靠实编制依据,做实做细《方案》编制基础。

框架编制阶段。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调研分析报告,认真研究分析,并形成了《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与完善阶段。《方案(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我委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建议意见,并积极与省发改委衔接,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各单位意见反馈后,我们认真研究、积极沟通,广泛吸纳各层次、各方面合理化意见建议。在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了各县(区)发改局,会宁县、靖远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靖会工程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农民代表意见建议共31条,《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方案(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一)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行终端水价(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

(1)粮食作物。

①水权额度内水价。二泵以下由现行0.25元/立方米调至0.30元/立方米,调整幅度20%;二泵以上由现行0.39元/立方米调至0.44元/立方米,调整幅度12.8%;靖安小提灌由现行0.40元/立方米调至0.45元/立方米,调整幅度12.5%;宁夏海源兴仁灌区,由现行0.42元/立方米调至0.47元/立方米,调整幅度11.9%;宁夏海源兴仁在靖安取水,由现行0.43元/立方米调至0.48元/立方米,调整幅度11.6%。(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0.005元/立方米)。

②超水权额度50%以内,超额部分水价按不低于水权额度水价的1.2倍收取;超水权额度50%以上的,超额部分水价按不低于水权额度水价的1.5倍收取。

(2)非粮食作物(包括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水价在不低于运行成本的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备案。

(3)灌区内高效节水种植大户 、土地集中流转公司等用水单位(用水户),水价在不低于运行成本的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备案。

(4)基本水费。不作调整,执行现行标准。

(5)末级渠系水价由用水协会(村组)协商确定。

(二)非农业用水价格

非农业用水价格除农村人饮工程执行农业水价外,其余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备案。

附件: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农业水价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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