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7949/2024-00028 生成日期: 2023-12-14
文       号: 关键字: 车辆,停放,管理,停车,设施
所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071号关于减免停车费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12-14 09:05
浏览次数:

民建市总支委员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停车费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对白银市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您提出建议答复如下:

2022年10月,《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21〕106号)和《白银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市发改价费〔2021〕4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试行到期后,我们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您所提出的减免停车费的建议,我们在此次修订《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时,经反复论证并充分征集各部门各县区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对相关停车费减免政策进行了细化完善。主要包括包括施划免费停车泊位、减收和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三个方面。

一、施划免费停车泊位

(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优化“三供一业”、“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周边道路交通资源,在符合交通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利用周边机关单位院内、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路段等场所设置夜间限时免费停车泊位。

(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周边路段设置免费停车位。

二、减半收费

根据《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下情形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持有本人驾驶证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二)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非充电时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三、免收停车服务费

根据《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下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等车辆;

(二)在一类区域车行道(机动车道停车位和非机动车道停车位)连续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其他各类停车设施连续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

(三)夜间(22:00时至08:00时)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在一类区域公共停车设施、二类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

(五)在免费停车位停放的符合免费规定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委价费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