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7949/2023-00003 | 生成日期: | 2023-05-11 |
文 号: | 关键字: | 保证金,招标人,履约,项目,发展 | |
所属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关于全面停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5-1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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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发改法规〔2023〕158号,下称《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经研究,决定对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管理规定如下: 1.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取消投标保证金。 2.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减免履约保证金的优惠待遇。招标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接收保函、保单等缴纳方式。 3.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 4.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行业协同监管等配套措施,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 5.自2023年5月1日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提供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对于前期代收代管的各类保证金,按照“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相关规定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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