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10/2020-03720 | 生成日期: | 2020-10-14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财政局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0-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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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性质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2.支出方向 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 3.主管部门 扶贫、发改、民委、林业等部门 4.基本要求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5.资金预算 到 2020 年,片区贫困县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 20%以上、市级按 10%以上、插花型贫困县按 15%以上增列本级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6.资金分配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采取因素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做到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因素分配方式主要根据贫困人口规模、贫困发生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村数量等因素,以及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工作任务等将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适当调整。竞争性分配方式主要依据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向脱贫成效显著、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效益显著的贫困县倾斜。县级应按脱贫规划,与贫困程度、脱贫时序、扶贫成效等相结合,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 7.资金拨付时间 中央、省级补助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县(区)。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在人代会批复后 60 日内,由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县(区)。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市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前下达县(区)。 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在 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8.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预算法》: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9.负面清单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买车、租车均不可以,用车按公车改革统一要求执行)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10.资金监管职责 (一)分级负责制。 市级负责日常监管、工作考核、专项检查;县级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规范有效使用;乡镇负责项目资金具体监管,实行监管工作联络员制度,负责建立监管台账和报送信息;项目村建立村民监督员制度,对本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及时向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部门责任制 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付监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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