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资源报】甘肃出台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将征地补偿安置等纳入用地审批监管重点

发布时间:2022-08-16 17:09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近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规定》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与被征地块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并将结果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签订协议总数的15%。

《规定》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及时足额预存。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省自然资源厅在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应批复文件的相关信息。

根据《规定》,相关部门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制度,将土地征收程序、征地补偿安置等纳入用地审批监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记者 王锋)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