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市卫妇幼发〔2015〕4号)

发布时间:2015-05-16 00:00

来源: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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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妇幼发〔2015〕4号

白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甘卫办妇幼发〔2015〕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实际,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发放工作,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白银市《出生医学证明》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出生证的申领、出入库登记、签发、统计、汇总上报各类报表、报废台账等工作。各县区以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全部启用新版(第五版)证件,旧版证件全部禁止使用。
二、加强废证统计报送
严格执行《甘肃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废证登记和报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通知》,请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审核,报市妇幼保健院。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通知》第十条,各机构要建立出生证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出生证管理(主要包括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和签发机构主要责任人、具体办理人员等均要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备案,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各县区卫生局负责汇总本县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花名册”并于5月30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备案。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规定,坚决拒绝和抵制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终身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白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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