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田某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然而被告人田某却在缓刑考验期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又犯新罪,对被告人田某该如何处理?
2023年4月19日9时34分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八一路林场转盘处时,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8.3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撤销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田某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原判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一万元已缴纳)。
【法官说法】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判决生效后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然要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因此,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更应该珍惜接受社区矫正时期的“自由身”,遵纪守法,接受各项监督,同时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对其子女入党、参军、考公等产生影响,请广大驾驶员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纪守法,且“刑”且珍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