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新人婚礼录像丢失,婚庆公司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3-11-15 15:12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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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是获得社会的承认和祝福、见证恋人美好爱情的仪式,许多新人选择婚礼录像来记录这一美好时刻,如果婚庆公司把婚礼录像弄丢了,该如何担责?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6日是小杨和小李大喜的日子。小杨聘请某婚庆工作室为其提供婚礼现场布置、主持、摄像等服务。双方通过微信方式沟通联系确定了服务费,小杨向某婚庆工作室支付定金800元。婚礼结束后,小杨按照约定向婚庆工作室支付了剩余服务费,但婚庆工作室未按照约定交付婚礼影像资料。经小杨多次询问得知婚庆工作室将婚礼影像资料丢失且已无法找回。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杨便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工作室退还婚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陇西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小杨认为婚礼是记录一对新人一生重要的瞬间和亲朋好友祝福的回忆,婚礼录像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婚庆工作室丢失婚礼录像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失,其应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婚庆工作室则认为,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婚礼录像资料丢失属实,是因其职工未备份导致影像资料丢失,不是故意为之,故同意退还摄影服务费,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小杨与婚庆工作室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婚庆工作室为小杨提供婚礼摄像服务,且收取了相应的服务费,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关系。现婚礼录像丢失,婚庆工作室无法交付婚礼录像,婚庆工作室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服务费。同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给小杨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最终,通过法官释法说理、倾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由婚庆工作室返还小杨服务费8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付清。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承载着新人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许以及亲友的祝福,其过程不可重复和再现,婚礼影像资料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弥足珍贵,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人格象征意义,一旦毁损灭失将给新人造成终生遗憾。婚庆工作室因疏忽大意造成婚礼影像资料丢失,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利益等精神层面需求的积极回应,对弘扬文明、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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