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生存重压、良心谴责,逃犯潜逃多年最终自首

发布时间:2023-02-16 14:52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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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在犯罪之后总是心存侥幸,幻想能够靠东躲西藏逃避法律的制裁,便成为了一名逃犯。潜逃的日子是十分难熬的,有家不能回,朋友不敢交,正规工作干不了。可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到了落网的那一天,才发现如果当初选择伏法,到现在早就可以过上正常的生活,这才后悔不迭——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在畏罪潜逃四年多后主动选择了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理。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9日,杨某某与刘某某注册成立公司,由刘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刘某某、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散发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向洛阳某公司和洛阳某学校投资为由,承诺1.2%-1.6%不等的月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19人非法吸收存款,除向集资参与人返还少部分利息外,大部分款项用于洛阳某公司和洛阳某学校,截至案发造成了集资参与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杨某某于2016年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取保候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杨某某脱逃。2017年2月16日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网追逃;在潜逃期间,同案犯刘某某被判刑。最终杨某某于2021年9月2日主动联系办案民警进行了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案件处理

金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潜逃多年归案后真诚悔罪的被告人杨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金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接到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他说,这些年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听到警车响都心惊肉跳,晚上睡觉都睡不安稳,过年不敢回家不说,连跟认识的人喝口酒都不敢,怕酒后失言。刑期三年多,自己却潜逃了四年,实在是悔不当初。如今投案自首,拿到判决,终于如释重负了。虽然依然要入监服刑,但生活总归有了盼头,终会恢复正轨。

法官释法

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当时、当地造成了社会危害,给集资参与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如今应当尽力弥补过错,争取宽大处理,尽早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承担起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潜逃后归案的被告人,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为尚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明了一条出路。

在此,金凤法院郑重提醒尚在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你跑到哪里、跑多久,终将会被缉拿归案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及时认清形势,认罪伏法,彻底放弃幻想,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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