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销售“偷拍神器”?获刑!

发布时间:2025-04-30 11: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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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公民隐私,甚至衍生出以隐私视频敲诈勒索等犯罪。近日,我院审结一起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坚决斩断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1日,被告人徐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地向王某销售藏匿于短袖中的组装式摄像设备一套;2023年11月12日,被告人徐某再次向王某销售藏匿于短袖中的组装式摄像设备一套,两次销售合计得款2400元。经鉴定,徐某向王某销售的组装式摄像设备是窃照专用器材。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示】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极易侵害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提醒公众,购买和使用窃听、窃照专业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警惕偷拍盗摄,一旦发现相关非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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