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发布(七)

发布时间:2024-03-11 10:12

来源:甘肃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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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学习宣传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效果,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通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七:颜某某不服某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颜某某

被申请人:某县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10月25日21时许,在该县某路口,申请人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被申请人查获,经执勤人员当场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申请人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判决申请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2022年12月,申请人通过了驾照考试,但被申请人不予办理驾照,并向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限制其五年内和六十年内分别不得取得C1类和A、B类驾驶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且在醉驾行为发生6年后才对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均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审理中重点解决两个问题: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违法;如果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复议决定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还是撤销处罚决定。

本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因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时立案,并在立案后九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被申请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直到6年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制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取得C1类驾驶证,变相地将对申请人的限制从业期限延长了6年,对申请人考取驾驶证的权利产生了重大影响,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且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案卷来看,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在处罚前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可知:确认违法适用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调解,某交通执法大队主动撤销处罚决定,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同时下发意见书,就此类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案件评析】

程序违法是行政执法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不可一撤了之,而应通过执法讲座让办案人员认识到错误并改正,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在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程序违法是应予确认违法,还是撤销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复议员灵活参考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抓住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这一关键问题作出撤销决定。后行政复议员为了增强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执法水平,避免和减少该类程序违法情况的发生,到被申请人单位交流协调、上行政执法课,让其主动撤销。并在全县依法行政培训中以案释法对该案进行讲解,增强了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武山县司法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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