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畜禽定点屠宰事宜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8-06 14:43

来源:市畜牧兽医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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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畜禽屠宰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规范畜禽定点屠宰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严禁私屠滥宰

1.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行政许可制度,除定点屠宰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给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等。

二、依法依规经营

1.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不出租出借屠宰车间、不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转让、涂改、伪造畜禽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

2.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组织生产和检验,如实记录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不得接收无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畜禽标识的畜禽,不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严禁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3.严把肉品品质检验关,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厂销售。

4.严格执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畜禽进行隔离观察,对死亡畜禽、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肉和不可食用产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5.建立健全《畜禽进厂(场)查验制度》《待宰静养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出厂(场)记录制度》《产品召回制度》《供应商评价制度》《证章管理制度》等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6.严格执行《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周报、月报、年报的统计要求,及时上报屠宰加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年度财务数据、活畜或活禽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以及屠宰量和库存量等屠宰加工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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