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根据托育服务成本调查、省内其他市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白银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10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我们。公示期:2025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联系电话:8235902;电子邮箱:byfgwjfk@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白银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附件:
白银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健康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根据托育服务成本调查、省内其他市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白银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提供6个月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及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含普惠性幼儿园托班)。
(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
(三)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发布并及时更新。
二、收费项目
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机构保育费每人每月收费标准:乳儿班1200元,托小班1100元,托大班900元,混合班1000元。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保育费每人每月收费标准:乳儿班1600元,托小班1400元,托大班1200元,混合班1300元。
(三)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每人每月收费标准:800元。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每人每月收费标准:1100元。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全日托保育费最高限价,所有班型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六)托育机构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接送时间原则上与当地上下班时间一致。托育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延时托管服务,延时服务收费计费规则,由托育机构、家长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按照全日托收费标准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具体以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四、收费管理
(一)收费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但不得跨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其中伙食费每月结清,多退少补,服务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上月份收支情况。
(二)收费标准调整程序。普惠托育服务保育费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三)退费办法。普惠性托育机构全日托,婴幼儿因故当月未入托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50%(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50%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不能正常入托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普惠性托育机构半日托、计时托参照上述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入托协议,明确服务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政策。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应公示辖区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内托育服务机构自行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单位申请计价相关政策,相关单位应予以限时办结。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X年X月X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