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现公布一批物业领域典型案例,警示物业服务企业举一反三,以案为鉴,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一、靖远县龙润物业公司通过断水断电方式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
案件情况:靖远县龙润物业公司在服务龙润小区期间,存在以擅自断水断电的方式,向未缴物业费的业主催收费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处理结果:靖远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已现场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就违规行为向业主道歉,并加强对员工的普法学习,杜绝以上行为再发生。
案例二、甘肃宁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公示公共收益
案件情况:甘肃宁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龙庭家园小区期间,未按要求对小区内公共收益进行公示,并擅自将门口公共门房租售给他人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款之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处理结果:白银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现场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定期公示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待业主大会召开后,将4万元租售收入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同时,已将小区建设单位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问题移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案例三、白银德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擅自铲除小区绿化带
案件情况:白银德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祥和嘉园小区期间,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25#楼北侧绿化带铲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及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处理结果:白银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已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在其他单元楼前按铲除面积进行补种。同时联合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200元的行政罚款,对企业内的党员违规问题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案例四、甘肃忠恒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案件情况:甘肃忠恒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桃花源小区期间,违反平川区发改部门批准的1.38元/㎡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擅自将收费标准提高至1.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处理结果:平川区住建局现已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案例五、景泰县锦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
案件情况:景泰县锦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的石城巷小区期间,业主大量投诉反映:小区内物业安全管理不严,业主的摩托车、自行车频繁被盗;小区垃圾清理不及时、绿地长期得不到养护;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殴打业主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处理结果:景泰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已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案例六、会宁县东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
案件情况:会宁县东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北坪苑小区期间,院内地面出现了明显的破裂现象,且伴有严重的漏水问题。业主多次投诉反映,物业公司迟迟未进行维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处理结果:会宁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立即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专业施工队伍进行维修和加固,该工程于10日内完工,确保了小区的安全稳定。
上述典型案例反映出我市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守法意识缺失,服务业主的意识不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严格按照整治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全市物业行业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