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度建设(园林)工程专业 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2 11:17

来源:白银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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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人社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25年度全市建设(园林)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白人社发〔2025〕147号)、《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1〕299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2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民营企业中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房屋市政、施工、造价、园林、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实验等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行业规定条件,均可申报评审。
1.市内国有企事业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其所在单位进行申报。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档案托管地一致的,通过工作单位申报;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档案托管地不一致的,经档案托管地的人才市场书面同意,通过工作单位进行申报。
2.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等按规定进行申报。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3.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企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在我市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原则上需在申报职称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缴纳社保半年以上(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4.对已评聘为其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转到建筑(园林)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可转评建筑(园林)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
5.乡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且申报、评审职称时仍在乡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不受岗位指标限制,根据自身业绩条件,可自愿选择申报全省有效或全省基层有效职称,单位推荐报告中要注明“乡村不受指标限制人员”字样。
6.中央在银单位人员或外省企事业单位在银分支机构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在我市评审职称的,中央在银单位经其中央主管部门同意、外省专业技术人员经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省人社厅出具委托函,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7.下列情况不在申报范围内:
(1)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人员。
(2)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退休年龄计算到2025年12月31日。
(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4)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要求
(一)申报方式
本次职称申报和评审通过“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开展。未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省职改办同意,个人、用人单位和部门在线下进行职称申报和评审的,评审结果不予认可。个人申报账号由用人单位或申报单位负责创建和审核。用人单位或申报单位的账号由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创建。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须使用信息系统,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时间安排
全市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评审功能开启时间为9月1日0时。申报和审核分为5个阶段:
1.个人申报阶段。9月30日24时前,申报人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点击“职称评审”链接进入“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系列(专业)评价条件标准和相应评委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申报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职称申报信息,扫描上传电子版佐证材料,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推荐。
2.用人单位(申报单位)审核及推荐阶段。10月15日24时前,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组织所属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随报随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将申报材料提交审核部门联审。
3.县(区)级联审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及推荐阶段。10月25日24时前,审核部门对申报人上传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如发现用人单位推荐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一次性反馈修改意见后及时退回,退回次数不超过3次。联审部门原则上在评委会公布的接收材料截止期限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提交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如确属工作需要,审核部门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供申报材料原件并进行核查。
4.市级联审、评委会审核及评审阶段。12月31日24时前,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于12月31日前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
5.公示、发证阶段。2026年1月15日前,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对评议结果公示和印发职称资格文件。
(三)申报条件与要求
申报评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白银市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单位规定的申报要求,达到甘肃省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评价条件标准,且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学习任务。
1.条件标准。申报人员和审核单位依据各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申报和资格审核。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至本次申报期间应至少取得1项新业绩。
2.关于申报人业绩时限、任职年限、职称资格取得时间、岗位聘用时间的界定。申报人员的业绩需在2025年9月30日前取得,申报结束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申报人员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专业技术总年限和现职称任职年限,均计算到 2025年12月31日为止。职称资格取得时间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时间计算。职称资格证书时间按照职称资格文件印发时间计算。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聘用的当月计算;其他单位人员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从取得职称资格的当月起计算。
3.关于“评聘一致”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有关要求,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重点对空缺岗位进行盘点分析,综合考虑人员退休、交流、岗位变动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
4.关于“破格晋升”评审条件的把握。破格评审是针对部分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开通的晋升通道。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对照业绩条件、严格把控破格晋升人数,本年度各层级破格晋升人数占正常晋升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
5.关于“基层有效”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人社部有关要求和我省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基层有效高级职称实行岗位总量控制,高级岗位数额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包括正常和破格晋升),专岗专用,单独管理。
6.关于乡村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政策的认定。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20年以上的评聘中级职称,以及工作30年以上的评聘高级职称的,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外单列。对享受倾斜政策人员,单位推荐报告中要注明“乡村不受指标限制”。“艰苦单位”的认定以省级人社部门认定后批复文件为准。
7.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我省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申报人员需向申报评审信息系统上传继续教育证书等佐证材料。
8.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发生变化的,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转系列评审,并按新系列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职称,其专业技术人才资历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使用)时间累计计算。转系列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须在新系列(专业)聘任(用)满1年以上。未转系列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转系列申报需在系统中填报现有同级职称。
9.关于论文查重结果的认定。省职改办提供“中国知网”收录论文查重服务,供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在信息系统中免费使用,已收录论文只需在信息系统填写论文网址,将自动生成查重结果,不接收任何查重报告单;未收录论文由用人单位联系“中国知网”进行查重,并上传有单位签字盖章的“中国知网”查重报告单。查重结果以“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为准,核心期刊论文不超过15%、省级期刊论文不超过25%。省级学术期刊以万方、维普和知网数据库作为数据源整刊收录为准。
10.关于在职状态的确认。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企业人员、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核实社保信息,确认其是否与申报单位建立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原则上,申报人员提供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社保缴费佐证材料(截止申报当月)或在现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且近5年在省内不同单位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截止申报当月),如存在工作经历与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对公司法人、在部队选择自主择业到地方企业工作的人员,须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身份情况说明以及用人单位与申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银行工资流水单。
在甘肃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注册或从事在建项目的省外企业(含央属企业、省外企业、外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但在我省缴纳时限至少达到3个月,对申报人在职状态有异议、确需审核原始材料的,由各级审核部门会同所在工作单位核实确认。
三、注意事项
(一)学历专业和材料
报考人员需取得国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学历,申报人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岗位确定职称申报专业,所学专业须对口或相近、相似,专业不对口的按破格申报。建筑学只限在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学历信息无法在“学信网”验证的,须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
根据《甘肃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对工程师能力条件标准的要求,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可以不作为个人业绩,但必须提供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1-4项中至少一项能代表个人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的工作业绩成果,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的,不予受理。
要求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从业人员须同时上传从业资格证书。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的60项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不需提供低一级职称证书。
(三)年度考核材料
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如将年度考核优秀作为业绩条件,须将“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资料(考核结果文件、年度考核情况表等)上传到“年度考核材料”模块。
(四)业绩成果
1.论文论著材料。论文、论著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且发表在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类等相关专业期刊。论文查重结果以“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为准,核心期刊论文不超过15%、省级期刊论文不超过25%。
2.课题(项目)材料。提供的材料须与本人申报专业一致,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及批复文件、合同、负责人任命文件、涉及项目资金的文件、验收(结题)报告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材料过多的可上传封面、单位盖章页、个人排名页(加盖单位公章)等关键信息资料。
3.其他业绩材料。对照评审条件需上传的其他业绩佐证材料,按照评审条件符合性逐条做好排序。
将参加工程项目作为业绩条件的,请上传项目技术资料的关键信息(页),能准确反映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规模和本人的工作岗位等,如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合同书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施工方案等;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或监理工作总结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说明、造价汇总)等;质量安全监督委派书、质量安全过程监督相关资料、监督报告等;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合同书和检测报告等;以及其他能反映本人参与工程项目的主要时间节点等的技术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人员须诚信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个人全部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电子版佐证材料,避免出现漏报、错报、业绩未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等情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成功的,带来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二)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有序推进本单位职称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要将省上印发的与本单位职称主系列(专业)有关的评价条件标准在本单位网站、公告栏等公布、张贴,切实让每个专业技术人才学习对照。各单位在推荐、评审或考核认定前,要在本单位宣传栏等明显场所或单位网站、工作群等公示申报对象的姓名、申报职称层级、符合评价条件标准的业绩等。要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佐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在推荐前完成论文审核、论文著作送审、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并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责。严禁单位账号用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职称申报。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或单位账号用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职称申报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追究用人单位及经办人责任。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推荐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申报系列专业是否与岗位和从事专业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为确保申报工作顺畅有序进行,避免多次重复退回造成网络拥堵、占用系统资源等问题,各级审核单位要完整审核所有材料,一次性反馈修改意见。
(四)县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甘肃省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组织评审、评议推荐以及评审的公平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发现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直接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对用人单位出现的作风不实、工作不细、履行工作责任不到位等情况要及时加以纠正,对包庇纵容申报人弄虚作假,甚至将本单位账号用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的,要追究用人单位及经办人责任。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违法违纪情况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严厉打击中介机构等以“代评”“包过”为噱头向申报人员收取“服务费”“代理费”等扰乱正常评审秩序行为,各级人社部门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有新增调整事项,以最新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准。
联系人:周  波 路淑萍
联系电话:0943-8296698
                    

                                                                                    白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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