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 第11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9-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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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白人社函〔2018〕125号   

 

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

119号提案的答复

 

马平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出家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十分重视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切实履行职责,采取系列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实际困难。

一是国家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等五部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对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生活保障问题,已明确规定了基本原则、保障办法组织实施等其中组织实施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对宗教教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特别困难的,地方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我省对于开展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没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根据现有政策《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城镇居民可以以个体工商户和灵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选择基数,20%缴费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基金,12%进入统筹基金,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也可根据我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精神,按注册登记单位(社会组织)性质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及参保人员足额缴费15年以上的,办理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宗教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分别以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个人缴费比例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8%;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7年个人缴费金额成人为180元,学生为100元,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11档,最低200元,最高2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保留100元档)。

 2013年我市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民宗委会同财政、人社、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白民宗发〔2013〕35号),对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将登记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纳入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范围,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资金来源、缴费方式及标准等都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财政对宗教教职人员参保的补助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关爱,得到了广大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可。   

二是按照《甘肃省宗教界人士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要求,凡是具有甘肃省户籍,有教职人员资格证且登记备案,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县级以上宗教团体副职以上负责人、常委(常务理事)、委员(理事)等职务的均纳入宗教界人士生活补助费发放范围,纳入市、县(区)财政工作经费预算,并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截至2018年6月,我市共有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228人(佛教32人、道教25人,伊斯兰教126人、基督教45人),参加养老保险的200人,占总数的87.71%;参加医疗保险的203人占总数的8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21人;享受大病救助的6人;享受市级宗教界人士生活补助费的7人、县级74人。

至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若有其它相关问题, 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给您及时答复。

人:包正     宋建飞

联系电话:8221514    8550166

 

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银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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